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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15

渝建发〔201213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技术创新,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是指导热系数、传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比热容等计算建筑节能率需要采用的建筑材料性能指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应符合《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目录》(以下简称参数目录)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材料热物理能指标取值的监督管理以及《参数目录》的制定和修订,《参数目录》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


第二章 参数目录制定

      第五条 相关建筑材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其热物理性能指标。当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不一致的,《参数目录》可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
     
第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相关建筑材料已有本市地方标准明确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列入《参数目录》。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后,本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和标准设计需要确定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而《参数目录》未规定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由编制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论证判定列入《参数目录》后方可采用。
     
第八条 《参数目录》未规定的新型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材料生产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论证判定后列入《参数目录》。
     
第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对《参数目录》中相关热物理性能指标予以修订:
     
(一)新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与《参数目录》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不一致的; 
     
(二)经工程实践证明,已列入《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得到提高或降低的。 
     
第十条 已列入《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被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从《参数目录》中删除。

第三章 论证判定

      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遵循自愿、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的建筑材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二)无技术质量缺陷;
     
(三)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化应用;
     
(五)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第十三条 申请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申请表;
     
(二)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三)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
     
申报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申请表》。经审核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验证
     
申报单位委托2家以上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申报项目热物理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检测验证。
     
(三)论证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专家组应由59名(单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四)公示
     
论证结果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cc.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参数目录》。
     
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论证判定不收取费用,相关检测费用等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和标准设计以及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初步设计建筑节能审查、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建筑能效测评等工作均应严格按照《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
     
第十七条 开展新型建筑材料工程试点示范,需要超出《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十八条 凡超出《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而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参数目录》制定或修订发布之日起1月内,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更新《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PKPM)》中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数据库(简称软件数据库)。
     
第二十条 《参数目录》和《软件数据库》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名称应规范、准确,不得标注商标和品牌等有关企业信息。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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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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