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资格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技术资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工程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第九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上岗考核工作,须由个人申请、企业
推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查,参加相关部
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方
能从事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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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总站负责河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员的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上岗资格考核
认定的工作,规范其行为,监督其活动;
(二)组织编写工程技术资料员培训教材,确定授课教师资
格;
(三)制定考试考核试题库;
(四)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工程技术资料员的
统一考试、阅卷,确认考试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和专用图章。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的主
要职责是:
(一)受理所辖区域(部门)内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上岗资格
考试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对报名者条件进
行审查;
(二)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培训计划;
(三)负责组织技术资料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并对其
日常的工作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上岗证书及专用图章由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对现持有上岗证的资料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经审查符合工程技术资料员条件的,换发
新的工程技术资料员上岗证书及专用图章。
第十四条 从2007 年1月1 日起,工程技术资料员统一使用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
不能从事工程资料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