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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7

11.3 高度大于4 米的围墙若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也应确定为分析主体。

11.4 分析主体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产

生遮挡的建、构筑物均属该主体的组成部分,不得忽略。

11.5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虽在上述范围内但不对客体产生遮挡的建筑物以及虽

对客体产生了遮挡但高度低于 4米的围墙,均不作为分析主体。

12、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12.1 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12.2 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附图一)。

12.3 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

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12.4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

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

12.5 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12.6 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12.7 对于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各地可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

自行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13、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

13.1 日照分析需在已经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布点采样,采样点布置宽度一般不超过 2.40

米。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 2.40 米的,按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宽度大于2.40

米的按 2.40 米布置采样点,其具体位置为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 1.20 米;中、小

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

13.2 不论窗户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测试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14、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14.1 地理位置:当地城镇用地形态几何中心的经纬度。

14.2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一般为8 00~16 00 冬至日一般为9 00~15

00

14.3 测试日期:按日照标准确定。

14.4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

14.5 采样点间距:一般采用 3 的模数,如 0.3 米,0.6 米,不宜超过 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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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照分析方法及操作程序

15.1 日照分析时,应先就拟建或规划分析主体建设后各分析客体的日照状况进行多点

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现状分析客体,则需就该客体在拟建或规划主体建设前的

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以明确原因,分清责任。在建客体及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建客体均视作现状客体。

15.2 拟建客体只做拟建或规划主体建设后的日照分析,不做建设前后的对比分析。凡

建设方案已获批准,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体建筑均视作拟建客体。

15.3 作为分析客体的规划地块只做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不做多点沿线分析,

也不作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凡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分析客体,均

视作规划地块。

16、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16.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

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16.2 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拟建地界以北

14 米应满足规程第 8 条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拟建地块与北侧规划地块之

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规划地块退界 8 米应满足规则第 8

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

16.3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

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

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 14 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 0.5 倍,高度以详

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累计面宽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 2/3(见附图三)。

拟建建筑与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时,南侧的规划地块退界 8 米如上

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见附图三)。

16.4 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

附图四)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17 日照分析主要资料

17.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数字化地形图。

17.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各单体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

标高)。

17.3 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图(含明确的室内地坪标高,必要

时附有详细的窗户位置及尺寸)。

17.4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屋顶详细标高)。

17.5 规划地块内的模拟主体建筑资料(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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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7.317.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本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收集或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第 17.5 款规定的有关数据可按规定向当地规划

管理部门收集。

18《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18.1 文本

18.1.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8.1.2 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8.1.3 根据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

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18.1.4 参与叠加遮挡的其它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

室内地坪标高等)。

18.1.5 上述主客体建筑的资料来源说明。

18.1.6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8.1.7 日照分析的依据。

18.1.8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18.1.9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8.1.10 分析结论 :列表说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的编号、层次、所属建筑、受影响

类型及受影响程度。对其中的现状客体,还须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

样点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及所处时段,并计算差值,对其中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采样

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类型填充不同的颜色。

18.2 附图

18.2.1 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各主、客体的位置(坐

标、编号、室内地坪(±0.00)标高、檐口高度及有效时段的阴影范围。

18.2.2 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120011000)。应标明各客体建筑的各日照分析

采样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则应按受影响类型分别标注不同颜色的条状色带。

19.《日照分析报告》的报审与复核要求

19.1 规划管理部门需对编制的 《日照分析报告》 是否符合本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 

19.2 对日照分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

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若复核结果基本一致,则分析结果应被采信。

20.责任

20.1 委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

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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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

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

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1.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不足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

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并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可以经济补偿作为

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

22  附则

22.1 设区市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技术规程未明确或未涉及的

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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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qua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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