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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7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

应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竣工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

并对照 验收表 和逐套验收记录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 若与

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

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

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

宅工程逐套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附的表格为基本表格 各市

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逐套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07 9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发展 住宅工程质量已直接关系到百姓的

切身利益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 百姓维权意识逐步

提高 质量投诉不断增加 甚至群诉群访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加

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 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出现 减少投诉事

件的发生 全国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 其中 北京首推的

一户一验 制取得了显著效果 起到了督促建设 施工 监理

等住宅工程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的作用 因此 建设部要求各省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 一户一验

制度,以减少质量投诉事件的发生。

经对全国已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的 10 余个省、市的调研,我

厅根据广西实际起草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其有如下特点:

《暂行规定》针对性强,主要对广西常见的渗漏、开裂

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问题进行逐套专项验收。

《暂行规定》强调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行

为。所有表格填写均落实责任,要求相关资格的人员必须签名

在汇总表中还要求参建单位盖章对验收资料负责。

《暂行规定》表格简练,便于现场操作和填写复核,能8

提高现场工作效率,达到减轻工作量的目的。

《暂行规定》表格力求真实,具有资料可溯性和实体质

量否决性 暂行规定 要求将检查的具体部位和数据附图表

便于复核并杜绝造假行为 同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

实体进行抽查时 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应责令建设 代建

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

本《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自 2006 7 月起分别在南宁、

桂林两城市进行了试点 经过近一年的试行 得到工程参建各方

的一致认同和赞赏,认为广西的规定能从实际出发,重点明确

操作简便 既避免了施工 监理单位重复工作量 又达到了加强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目的 特别是开发企业 有的已把它写入

购房合同。

此后 于今年 5 6 月分别征求了全区 14 个地级市质量监

督站、建委(建设局)及建设厅有关处室意见,最终形成本稿

希望《暂行规定》在广西的实施,能真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减少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投诉 并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

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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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qua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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