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 ,
应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竣工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 ,
并对照 《 验收表 》 和逐套验收记录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 , 若与
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 ,
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
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
宅工程逐套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附的表格为基本表格 , 各市 、 县 ( 开
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逐套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发展 , 住宅工程质量已直接关系到百姓的
切身利益 。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 , 百姓维权意识逐步
提高 , 质量投诉不断增加 , 甚至群诉群访事件时有发生 。 为了加
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 , 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出现 , 减少投诉事
件的发生 , 全国各地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 。 其中 , 北京首推的
“ 一户一验 ” 制取得了显著效果 , 起到了督促建设 、 施工 、 监理
等住宅工程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 ,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的作用 。 因此 , 建设部要求各省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 “ 一户一验 ”
制度,以减少质量投诉事件的发生。
经对全国已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的 10 余个省、市的调研,我
厅根据广西实际起草了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 ,其有如下特点:
一 、 《暂行规定》针对性强,主要对广西常见的渗漏、开裂
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问题进行逐套专项验收。
二 、 《暂行规定》强调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行
为。所有表格填写均落实责任,要求相关资格的人员必须签名 ,
在汇总表中还要求参建单位盖章对验收资料负责。
三 、 《暂行规定》表格简练,便于现场操作和填写复核,能8
提高现场工作效率,达到减轻工作量的目的。
四 、 《暂行规定》表格力求真实,具有资料可溯性和实体质
量否决性 。 本 《 暂行规定 》 要求将检查的具体部位和数据附图表
示 , 便于复核并杜绝造假行为 , 同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
实体进行抽查时 , 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应责令建设 ( 代建 )
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
本《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自 2006 年 7 月起分别在南宁、
桂林两城市进行了试点 , 经过近一年的试行 , 得到工程参建各方
的一致认同和赞赏,认为广西的规定能从实际出发,重点明确 、
操作简便 , 既避免了施工 、 监理单位重复工作量 , 又达到了加强
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目的 , 特别是开发企业 , 有的已把它写入
购房合同。
此后 , 于今年 5 月 、 6 月分别征求了全区 14 个地级市质量监
督站、建委(建设局)及建设厅有关处室意见,最终形成本稿 。
希望《暂行规定》在广西的实施,能真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
减少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投诉 , 并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
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