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建质监[2012]13号
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节能工程是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我省一些地方和施工、监理企业没有很好的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建筑节能工作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建筑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节能规划目标、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新型建筑材料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相关规范,切实做好建筑节能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建筑节能分部涉及到建筑、施工、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电器、建材、热工、检测、计算机应用等许多专业内容。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规范、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08)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施工、验收。要重点监督检查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原材料进场的控制。用于建筑工程的墙体、屋面、楼地面的保温材料及门窗、玻璃等节能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耐候性试验报告等资料,应严格进行现场材料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按规定需经复检的材料还应复检合格。
对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对节能工作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
三、强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备案管理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行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资料应符合《云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44-2011)的规定。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中应包括节能施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及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对建筑节能工程是施工质量验收的情况进行表述。无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认真开展好建筑节能检测工作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中涉及的检测内容较多,检测技术要求高。各地要积极引导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好建筑节能的各项检测工作,不断提高检测能力,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提供检测数据,作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