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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1

晋建规字[2008]253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

  我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到2020年的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基本完成,但这些规划大部分在2000年左右编制。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确立,城市规划一方面作为政府调控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手段,其作用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城市规划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地位也逐步确立。近年来,国家和省就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方面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规划建设及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市、县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范围

  已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且近期内不对其进行修改的设市城市和县城,按照本通知对总体规划进行完善。

  正在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在近期内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设市城市和县城,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再专门进行完善工作。

  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一)确定市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重点划定禁建区。根据资源环境状况,将市、县域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域、湿地、大型绿地、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及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等划定为禁建区,并制定相应的管制措施。

  (二)对总规批准后,因发展需要新增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补充。将总规批准后编制的专项规划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增加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纳入总体规划中。

  (三)完善居住用地布局,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结合住房建设五年规划,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合理确定居住用地规模,完善用地布局,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予以具体落实。

  (四)划定旧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区。将旧城区内保存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区域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分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并纳入紫线管理。

  (五)完善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完善防洪、消防、抗震、人防及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提高抗御灾害和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六)划定规划区内的“三区四线”。

  1、将规划区内的土地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三大类,明确每类土地的具体用途,划定范围,制定管制措施。

  2、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合规划区“三区”的划定,按照总体规划阶段的内容与深度要求,划定规划区内的黄线、绿线、蓝线和紫线。

  (七)对中心城区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做出预测性安排。依据对中心城区长远发展的展望,结合环境容量,对中心城区远景合理的空间布局框架做出预测性安排。

  (八)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防灾减灾等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三、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工作的组织与审查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工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设市城市完善总体规划的成果由省建设厅组织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建设厅备案;县城完善总体规划的成果由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做好已审批总体规划的备案工作,县城的总体规划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要求

  1、完善总体规划的成果可以单独成册,作为总规的组成部分。涉及原文本条文和图纸修改的,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2、总体规划完善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3、不得借总体规划完善,修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发现此类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4、各市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先确定一至二个县市作为试点,于6月30日前将试点县市名单报省建设厅。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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