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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作者:yanglan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3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证号为建[造]0923×××××××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规定,办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需延续注册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程序

  1、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系统,点击“延续注册”,按照系统的提示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继续教育等资料完整输入,并按要求将照片、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等原件扫描件上传,检查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

  2、将申请表打印后,必须按“打印申请表”下面的“延续注册上报”按钮,将数据上报。

  3、注册单位在申请表上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由注册单位统一将申请延续注册的有关资料报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

  三、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装订成册);

  2、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本人近两年内完成的三个有效业绩文件的封皮);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近期二寸免冠红底照片1张,用A4纸粘贴,照片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保清单必须加盖社保局公章)或劳动局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和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备注: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同时需办理变更注册的(申报人在延续注册期间发生本省或本部门内注册单位变更的,可同时申报,并提交相关的变更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变更上报;延续注册期间申报人若发生跨省级或跨部门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先办理延续注册,待延续注册审批合格后,再办理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申报)。

  四、延续注册截止时间 2013年9月25-2013年11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责任自负.

  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康顺街1号(衡山路与赣水路交叉口附近),联系电话82344447、82303570.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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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s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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