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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的通知
作者:yangla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2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33号)、《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222号)、《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意见》(合人社秘[2011]280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精神,现对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规费计取作如下调整。

  一、2013年12月1日起,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其规费均应按本文件规定计取。

  二、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新增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计算基础由原税前工程造价调整为定额人工费,具体计算按下表进行: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工程名称

养老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20.00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抗震加固

失业保险费

2.00

医疗保险费

8.00

生育保险费

0.80

工伤保险费

1.00

住房公积金

5.00

工程排污费

发生时,按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三、2013年12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其规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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