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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证号为建[造]0923×××××××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规定,办理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需延续注册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程序  1、申请人可登陆中国建设工程信息网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申报系统,点击“延续注册”,按照系统的提示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继续教育等资料完整输入,并按要求将照片、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等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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