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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5.0.2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1.4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7时,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2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5.0.3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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