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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建设、监理、预拌砼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建建〔2000〕21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05〕31号)精神,加强我区见证取样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提高见证取样人员的技术素质,开展对我区已取得见证取样岗位证书人员的再培训及证书复审工作,以确保见证取样人员的实名和岗位确定,同时为满足我区建筑业的发展需要,每个建设工程项目至少配备一名见证取样人员的要求,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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