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SL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
前 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84--86
——SL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参编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唐涛 韦志立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则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3 分部工程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 专项验收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竣工验收自查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5 竣工验收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程交接
9.2 工程移交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附录W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机构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3 分部工程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1 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 听取施工单位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4单位工程验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核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6 阶段验收
6.1一般规定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 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1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 蓄引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 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限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情况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 引(调)排水工程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调)排水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情况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冲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 检查机组冲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气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1 水电站机组带额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24h或7d内累计运行48h包括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 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 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12 运行管理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1 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 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并。
1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拟投入使用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5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1 检查拟投入使用验收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7 专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