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程物资管理难题,随时掌握在外项目的物资供货,消耗情况,成本数据分析.点我了解详情或致电13911621362中国建筑工程资料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4小时服务电话:010-51299114 51665651 13501215554
全国销售代理服务免费电话:400-163-8866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预算网 >> 行业资料 >> 水利 >> 标准规范 >> 正文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作者:xj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9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 术 语

  2.0.1 水利工程 water resources projects

  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土保持、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e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vice-general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规范附录A编写。

  2.0.14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n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规范附录B编写。

  2.0.15 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d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 理 单 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3.1.7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合体或联营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联合体或联营体资格有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监理联合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联合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联营体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8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 理 机 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 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 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3.2.6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 理 人 员

  3.3.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 临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 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 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1] [2] [3] [4] 下一页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软件下载
获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