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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总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3

总说明

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若干规定》(建标[1996]494号),结合煤炭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补充煤炭地面建筑工程专用项目,编制了《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基础定额(99统一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
一、本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办理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概算定额的依据,是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依据,是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的依据,是编制招标工程投标报价的基础,亦可作为施工企业内部经济核算之参考。
二、本定额适用于全国煤炭行业建设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凡承建煤炭地面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配备为基础,依据标准设计和典型设计图纸,有关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四、三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全过程的所有工序,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的,其余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变更定额用量。
五、本定额的人工工效是按1985年《全国建筑安装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的。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六、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能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按该项目的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或元表示。定额中所用材料均为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
七、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含损耗量)以体积m3表示列入定额。定额中混凝土强度等级及粗骨料粒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是按通常情况列出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八、进入基价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预算单价是按配合比使用425#水泥、混凝土粗骨料以碎石为准计算的,实际施工选用的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九、定额中砂的用量是按干燥状态下的净砂计算的。如当地砂子的预算价格为自然砂的价格时,应根据当地自然砂的平均含水率换算为干净砂的预算价格,定额用量不变。
十、定额中木材是以自然干燥条件含水率编制的。木门窗、木装饰、木地板用木材必须进行人工干燥时,其费用可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木材干燥费用。
十一、定额中混凝土是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预制构件厂生产的构件,确系采用蒸汽养护的,其蒸汽养护费,一类地区每m3构件增加75元,二类地区每m3构件增加50元,北纬48度以北的高寒地区每m3构件增加90元;现场需要进行蒸汽养护的混凝土构件,应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蒸汽养护费。
一类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甘肃、西藏及山西雁北地区、陕西陕北地区(含延安、榆林地区)。
二类地区包括:山西(不含雁北地区)、陕西(不含陕北地区)、山东、河南、河北、云南、贵州、四川、北京、天津。
十二、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及台班使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已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如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类型、规格及台班数量与定额规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十三、因工程特殊,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租用机械,其租凭费与相应项目定额机械费之差按价差处理。
十四、定额中未列出次要机械台班的名称、数量,均综合为“其他机械费”按该项目的机械费之和的百分比或元表示。
十五、定额中的人工、材料预算单价是按国家煤炭工业局1999年印发的《煤炭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煤炭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取定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按国家煤炭工业局新颁发的《煤炭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废品率及运输、堆放、安装损耗。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下表规定计算损耗量,并入构件相应工程量内。其中预制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托架及长度在9m以上的梁、板、柱不计算损耗量。
十七、架空索道支架是按在平地施工考虑的。如在丘陵、山地、高山大岭、泥沼地带、河网地带施工时,其定额人工工日与施工机械台班以下列系数调整:
十八、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预算价格计算费用退回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水、电,在竣工结算时,可以由工程所在片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制定水、电费退回办法。
十九、本定额,除脚手架、构筑物(特殊项目除外)、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另按第十四章规定计算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二十、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可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取补偿费。
二十一、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需裂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调整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定额中材料用量带有()者,基价中均不包括其费用。
二十三、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其本身。
二十四、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及附注。
二十五、本定额解释权属国家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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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一层建筑面积之内,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入总建筑面积之内。
3.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1)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水平长度乘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2)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4.多层建筑物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单层建筑与多层建筑联为一体的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多层按其结构外围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单专刊层结构外围至多层结构外皮计算建筑面积。
6.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8.室内楼梯间(包括大厅多功能层平台楼梯、电动扶梯、旋转楼梯、地下楼梯)、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附墙烟囱,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9.室外楼梯,不论何种结构(爬梯除外)均按自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书库、立体仓库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11.封闭式阳台(凹、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式阳台(凹、挑阳台)按其水平布景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非独立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如双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其建筑面积小于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时,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15.下列工程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突出层面上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2)建筑物外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厨窗、挑廊、走廊等。
16.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如设备管道层、储藏室等,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17.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维护结构外围不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8.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的厚度。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层高2.2m以内的设备管道层、储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
5.没有围护结构的层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6.独立烟囱、烟道、油(水)罐、气柜、水塔、贮仓、贮水(油)池、浓缩池、受煤坑、栈桥、井架、风道、地沟、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8.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一、二条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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