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 高度为10米以上楼房拆除时必须实施爆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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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5 11:5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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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房屋拆除安全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成都市有关部门在日前出台的加强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承担城镇房屋拆除工程业务。 意见中强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设单位或房屋业主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应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拆除工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同时,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范围内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下的房屋必须实施机械化作业,10米以上的楼房,必须实施爆破拆除,但不具备机械化作业或爆破拆除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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