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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5 12:00:27
    【实施日期】2007/01/01【颁发文号】杭府法审告[2006]60号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杭土资籍[2006]4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土资籍〔2006〕12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不包括《关于扩大建设用地复核验收范围的通知》(杭土资籍[2002]8号)下发前的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下同)经规划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第二条 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权利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受委托的城区各分局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土地,但不含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以及高新(滨江)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的建设项目(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下同),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二)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三)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各城区分局应在每月底,将所辖区内建设项目复核验收情况汇总表,报市局备案,市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城区复核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 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核实检查:
    (一)是否按批准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二)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
    (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情形;
    (五)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用地复核验收必须遵循地籍测绘、权属调查、申请、审核、报批的工作程序:
    (一)地籍测绘。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宗地地籍测绘。
    (二)权属调查。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三)申请验收。建设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六条需提交的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或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四)审核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及复核验收要求的,批准通过复核验收。
    (五)核发通知书。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六)归档。将验收成果资料归档。
    第六条 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出让(租赁)土地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房管部门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含总平面图)、规划竣工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5、竣工后宗地测绘资料及界址确认表; 
    6、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 
    7、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
    8、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明细表;
    9、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涉及到房地产项目的还需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及其电子文件(MDB格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涉及到工业项目,需提供绿化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涉及到非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的复核验收项目,需提供房产证、契证、购房合同、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房地产项目分幢分户录入软件等相关资料可从国土资源部门办证窗口索取,也可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第七条 一个建设用地项目,申请人应当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分期验收:
    (一)经依法批准已分期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项目可按分期发证的宗地申请分期验收;
    (二)规划批准分期建设并分期验收合格的房地产项目也可申请分期验收。
    分期验收不分宗地(除自然河流和城市规划道路等分割宗地除外),分期验收用地情况应在土地使用权证的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凡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在分期验收时,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剩余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可建建筑面积,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结算,若超建筑面积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通过复核验收。
    凡属于度假村、宾馆、酒店、科研设计、工业生产等项目用地,以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和分割登记。
    凡分期发证、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在最后一期验收时,按土地登记的规定需合为一宗地发证的,申请人应同意合为一宗地发证,并将原已发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
    第八条 
    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应先注销抵押登记,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非房地产项目在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九条 
    用地复核验收划宗及土地面积分摊,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5]5号)执行。别墅型、联排型和叠排型的单套住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按建筑占地面积分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应由建设用地单位提供规划和绿化部门确认的该独自使用的土地不是该宗地内小区的公用土地的书面意见后,方可计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地上建筑物的实际总建筑面积及分幢分户建筑面积以房管测绘部门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为准。地上建筑物的用途以规划竣工验收的用途为准。
    (一)物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商业和综合(办公)分别统计,其中物业经营性用房计入商业,物管办公用房计入综合(办公);社区用房和其它公建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计入综合(办公);并均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二)不分摊部分(如消防联廊、自行车库、避难层、竖向井道、地下室入口和地下室坡道)以及实际层高小于2.2米(不含)的技术层和阁楼等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三)规划批建层高和实际层高均大于2.2米(含)的技术层、阁楼层等的建筑面积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四)规划批建层高小于2.2米(不含)的技术层、阁楼等,实际建造层高大于2.2米(含)的,应由规划和房管部门确认,并按规定处理后,方可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超批准用地红线、少批多占、擅自联建等违法违章用地行为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或容积率等不符合审批的土地使用条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凡按《关于土地市场管理中涉及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6]96号)文件规定,需补办土地有偿手续的情形,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二条 
    在《杭州市土地登记划宗及分摊方法若干规ā罚ê纪磷始甗2005]5号)下发前已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房地产项目,需增加建筑面积涉及土地分摊的,其原分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仍按原规定进行用地复核验收并重新调整,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收回已核发的该宗地上所有的土地证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调整所需相关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凡在2001年底前已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住宅项目,由于当时验收时没有细分住宅小区内配套用房的土地用途,而出现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不一致的,原项目的批复方案或规划总平面图确有配套用房的,可按房屋产权证或批复方案(规划总平面图)上确定的用途,直接调整原用地复核验收成果,并办理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凡非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的复核验收项目,由市局受理并实测宗地图,用地复核验收时,不再向申请人核发验收合格通知书,只出具分割登记审核联系单,明确土地面积、用途、分摊系数等登记要素。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项目是指商品房(包括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以及农转居多层公寓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等项目。除此以外的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
    第十六条 三类指标是指撤村建居留用地指标、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和拆复建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的通知》(杭土籍[1998]335号)和《关于扩大建设用地复核验收范围的通知》(杭土资籍[2002]8号)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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