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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化研究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工程量清单(Bill of Quantites,简称B.Q.单),又称工程量表;在投标人填价后形成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表,中标后构成合同文件的重要部分。业主与承包人的经济关系几乎全部是通过工程量清单的形式联系起来的。因此,B.Q.单在单价合同文件中占有相当特殊和重要作用。本文旨在研究单价合同条件下的规范化的工程理清单的形式、作用、单价特性和适用条件,以及当前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探讨工程计价方式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一、工程量清单的形式与作用

  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按照一定的计量规则将合同规定的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进行合理分解,以明确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并将这些内容数量化的一套工程量细目表。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之一,它反映出每一个相对独立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估算数量,通常以每一个体工程为对象,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数量。

  工程量清单按其单价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划分为3种形式:

  (1)综合单价法。单价包含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清单项目按内容不同可分开办费项目、永久工程项目和计日工3类,其特点是将保险费、临时设施费等开办费项目单独列项。

  (2)完全费用单价法。单价有仅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而且包含保险费、临时工程等开办费。

  (3)工料单价法。单价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法。

  工程量清单按其计价方法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单价(Unit Price或 Rate)计价项目。其特点是以工程实体为对象,工程量是估算数量,实际的工程量通过实测来计量。另一类是按“项”(Sum 或 L.S)包干计价项目,主要是开办费用,如临时设施费、保险费等,其特点是不直接形成实体工程,一般在工程初期发生且相对独立。通常,人们将按“单价”计价与按“项”包干计价两种方式混合使用,综合单价法就是个典型例子。

  2、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原则。

  (1)清单项目划分要清晰、简洁、概括,便于投标报价、计量和支付。编制清单,关键是划分“项目”(Unit),要做到简单明了,既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条目简明;又不漏掉项目和应计价的内容。

  (2)与采用的计量办法、技术规范保持一致。不同的计量办法或技术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以及各分部分项所包含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对具体工程的质量标准、工程性质等要求不同,工程量清单也不同。

  (3)以永久工程即可形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为对象,保持招标的竞争性。工程费用可分成实体工程费用和施工措施费用两类,但清单立项一般应以形成实体工程的分部分项为对象,而将施工方法、辅助性手段等措施性工作为附属工程不单独列项,有利于投标人提出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案,保持投标的竞争性。

  (4)保持合同的公平性,促进合同的良好管理。工程细目可大可小,细目大可减少计量,但包容性太大难以发挥单价合同的优势,不便于工程变更的处理;另外,也会使得支付周期延长,最终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的公平。细目小会增加工程量计量,易发生重复和遗漏。

  3、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1)提供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足够信息,为投标人提供一个共同的、平等的竞争性报价的基础。投标人不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计算和核实工程量,也不用承担工程出入的风险。在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时,清单还是标底编制的依据,使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有一个共同的基础。

  (2)提供办理中期支付、结算以及确定工程变更价款或处理索赔的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按照清单中对应的项目、单价或价格来计算中期支付和结算款项,可以选用或参照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新项目或索赔项目的单价和价格。

  (3)提供合理划分合同风险的载体。在B.Q单计价招标时,业主对工程量变化承担风险责任,承包人对合理组织工程施工承担风险责任,从而有利于提出适当合理的报价。

  二、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特性

  1、单价的固定性。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仅作为投标共同投标的基础,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表,招标人通过中标书的方式确认,工程量清单单价即具有法律意义,不得随意变动。

  2、单价的可变性。“单价的固定性”,是指在规定的合同条件下,单价固定不变;但是在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如: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额外工程、加速施工等条件下,将重新议定单价,进行合理的索赔补偿。

  单价变动的原因有3类:一是工程变更,按其影响方式又分为两种:(1)合同上的变更,即通过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改,使工作性质发生变化;(2)工程上的变更,使得工作量与原合同数量发生实质性变动,从而单价不适用。二是价格调整后继法规变动,使投标人填报的单价的基础了生了变动。三是费用索赔。通常合同价格调整以总金额形式体现,但其原因仍是单价变动所致。

  3、单价的综合性。又称包容性,一方面是指单价的价值构成,即单价所包含的完成该细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另一方面是指单价所包含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即单价按规定所包含的实体工程、施工措施及辅助工作等情况。如前所述,工程量清单按其单价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分为3种形式,而单价的综合性一般通过标准工程计量规则或技术规范中的计价条款来确定。

  4、单价的依存性。单价的依存性是指单价的有效性与投标时的合同初始状态高度依存。单价的依存性是由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的。由于工程项目的个别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不能穷尽地对各种事项均作明确规定。

  合同双方通过一系列协议框架,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技术规格(规范)、设计图纸等,对特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划分,工程范围、工作性质和质量标准,计量和支付条款,清单单价的内涵和外延等初始状态进行界定,从而形成合同成立的基础。同时,明确合同实施过程中各种事态发生的调整过程和调整方法,引进监理、DRB(世界银行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AB(FIDIC的争端裁决委员会)、仲裁等第三者协助监督合同的机制以及索赔制度,构成完整的合同治理结构。

  基于此,工程合同实质上是初始协议加上一系列调整过程和调整方法。单价在合同规定的初始条件下保持不变,而合同条件(包括商务、法律、经济和技术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单价也随着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单价是合同条件的高度正相关函数。

  三、工程量清单的使用条件

  研究工程量清单的使用条件,努力创造工程量清单的使用条件,才能有效地发挥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具体地说,应具备以下配套条件:

  1、要求有公平竞争的施工招标制度。工程量清单在于提供共同的投标基础,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风险划分模式,通过竞争性招标,满足效率、经济与公平原则,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竞争力高低选择承包人,实现招标采购目的。

  2、要求在单价合同条件下适用。工程量清单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它包括两层涵义;(1)工程量清单的特点是“量变价不变”。当前国内许多地方实行总价合同条件下清单计价招标,这是对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混淆。(2)要求有相应的单价合同的治理结构,以合理划分和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

  3、要求有独立公正的施工监理制度。现代工程合同条件是以独立公正的施工监理制度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承包合同格式条款,监理工程师起组织、监督、管理和协调的关键作用。这是现代工程合同的特点,也是发挥其作用的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指出:“只有在任命工程师管理合同的条件下才能使用FIDIC条款”。

  4、要求有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法律体系。清单计价招标要求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按照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由市场形成产品价格,完成建筑产品交易。当前,国内盛行的在招标中实行抽签、加权、强化标底作用以及其他片面强调公平性而无视经济性和效率性等,都是对招标采购这一特殊市场交易方式的严重扭曲。同时,单价合同是在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必须具有与此相应的市场经济制度,如:合同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和施工索赔制度等。因此,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是清单计价的基本条件。

  四、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议

  市场竞争,价格是关键;公平竞争导致优胜劣汰。现行的建筑产品价格体制是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形成的,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形成价格的体制根本矛盾。它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调节、选择、激励和导向的功能。因此,改革计价制度已成为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当前B.Q计价招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仍不规范。第一,清单计价实行工料单价法,而不是综合单价法。将单价划分为直接成本(工料单价)、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等独立的几个部分,无法形成完整的单价(综合单价)信息,不利于合同管理。第二,清单项目的划分,基本上沿袭现行预算定额体系,将实体工程项目和措施费用项目并列,缺乏必要综合,不利于提出竞争性的报价。

  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基础和依据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计价依据的定额不统一。我国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均编制了统一的基础定额,但各省几乎都编制了各自的综合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形成了有几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就有几套定额、几种计量规划的自成体系、分割的预算定额体系。第二,计价依据的计量规则不统一。如前所述,由于各省市定额不同,相应地计算规则也不同。因此,清单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工作内容都缺乏统一而明确的界定,给计价工作带来难度甚至混乱,影响投标报价的公平性。

  三是竞争机制不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一,存在强化标底的趋向,以标底来确定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第二,在评标定标中普遍采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选择中标人。如采用投票、抽签、统计评标(加权)等方法确定中标人。从交易角度来说,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就是选择交易者的机制,制约着投标人的行为,不规范的竞争机制必然产生不规范的清单计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价方式改革,是当前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但仅靠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远远达不到改革目标的,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淡化定额的法规性、价格的指导性以及费用的强制性。

  现行的管制性定价模式是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定价模式根本矛盾的,当前亟需的是淡化定价依据的法规性和强制性属性,具体要求有:第一,在造价管理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应规定清单计价的强制性依据,定额仅作为参考性依据。第二,各类基础性定额、材料价格、费用标准等计价依据不应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布,改为由协会、中介机构收集发布。第三,转变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工作重点。凡是市场能够干的事情让位给市场,凡是自己应该干的事情把它干好。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逐步淡化定价依据的法规性和强制性属性的同时,促使企业建立起内部定额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成本估算体系,实现由管制性定价模式向市场定价模式的转化。

  2、制定全国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规则。

  公平竞争要求共同的竞争基础,制定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规则对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在过渡期里,推行全国统一的基础性消耗定额,地区造价站不再编制地区综合定额,消除地区性定额的割据状况。地区编制综合性定额和单位估价表不仅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立,不利于公平竞争,而且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以及计价方式的改革也终将失去其存在价值;相反,基础性定额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计量规则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目前我国在房屋建筑、安装、市政等专业已有了基础性定额和相应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整理和加工,关键的问题是确立其权威性地位。

  3、运用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市场机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行为。

  (1)确立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市场定价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定价模式决定了定价机制以市场为基础,就是指价格在供求与竞争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而市场的评价、选择、激励和导向作用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

  (2)确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方式包括市场竞争机制、行政命令、法律强制、投票制、随机抽签等,而市场竞争机制以其高效、快速、公正成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评价和选择资源的过程中坚持两个标准:一个是效用标准,一个是成本标准。效用性标准就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成本标准就是人们为资源支付的费用最为便宜。坚持这两个标准就产生了一个趋向,即选择和配置优势资源,而淘汰劣势资源,这就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中标条件集中体现了在评价和选择中标人时坚持效用和成本两个标准的优胜劣汰的竞争选择机制,将市场经济规律上升为法律规则。因此,运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来评价和选择中标人,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而且也是遵守和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必然要求。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方法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竞争充分,简单高效交易费用低,从方法上和制度上可以彻底杜绝各种行为,真正体现招标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原则。

  4、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方法,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际上影响比较大的合同模式如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ICE合同条件以及相应的价格形成机制,都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先进经验和方法的总结,在世界上等到广泛的推广应用。我国从1982年开始在水电、水利、交通等项目中使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而采用FIDIC合同条件,积累丰富成熟的经验,取得良好的效果。如今我国加入WTO,建筑业的国际化和市场化将大大提高,建筑市场及建筑产品计价方式将面临巨大冲击。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方法,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成为我国造价管理改革的捷径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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