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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拖欠、防欠和清欠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一、工程款的拖欠原因

    工程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建筑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虽然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大致可划分为两个层面:即工程原因和社会原因。

    1.工程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1)政府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速效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速效方案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或出现“钓鱼工程”。据统计,在拖欠工程款的案例中,有85%以上源于资金先天不足或概算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拖欠。

    (2)建设单位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搞“钓鱼工程”,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倾向,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手笔虞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

    (3)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千万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2.社会原因

    工程款拖欠和“三角债”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是同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法制还不够完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多数企业还未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招投标不规范,变相压价、暗箱操作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行贿受贿、吃回扣、拿红包。二是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缺乏商业信用,既使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政策,也不认真执行。三是《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已经颁布和实话,但不少条款缺乏刚性,缺少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工程款拖欠问题更是如此。1994年5月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因属部门规章,且多为建议性规定,缺乏权威性的约束力。因此,对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并无多少实质性意义。

    二、工程款的措施

    1.行政措施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速效方案的审查,根据“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投资、速效方案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来,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项目审批

    据报道,1998年在国家财政部门审核的23320个投资项目,审核投资资金额为759亿元,核减不合理支出88亿元,审减率为11%。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它问题。

    (3)市场整顿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带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个体体现。各级计划、和建设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并把清欠工程款当作一项任务来抓。

    2.经济措施

    (1)工程担保

    所谓工程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保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样,既能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的支付工程款,又能保障承包单位的利益。

    (2)结算中心

    所谓工程结算中心,是指由政府或银行出面组织的工程结算交易系统,作为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款的结算和拨付。建设单位先将建设项目的资金分项存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验收计价等合法手续直接将工程款拔给施工单位,这样既可以直接办理工程款拔付,还可以监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减少拖欠。

    (3)信用风险管理

    2000年,美国管理协会的专家们在分析我国企业管理状况时指出:中国企业在管理上普遍存在两个半缺陷;一是预算管理,大多数企业不懂得如何预算;一个信用风险管理,目前还几乎是一个空白。剩下的半个是人力资源管理,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人事管理,离人力资源管理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一分析是否科学还待研究,但缺少信用风险管理却是不争的事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怎样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呢?第一加强客户效仿管理,投标前对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效仿调查和信用评估,制定相应的避险策略;第二,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把分散的客户信息加以收集、整顿;第三,充分利用银行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的各种数据,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第四,制定相应的避险对策,以便一旦发生拖欠,及时处理。

    (4)招标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有力地推动了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各类公共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普遍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开始起步。但是,招标人搞假招标和规避招标,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部标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应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督的力度,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积极推行项目总承包和BOT模式。

    3.法律措施

    (1)法制教育

    结合“四五”普法,对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依法行政”教育,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重合同,守信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2)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国际建筑业通告的管理方式,并以欧菲克制定的规范作为惯例。我国已经入世,理应引进这种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和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3)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等级不仅是银行信贷、厂商供货的依据,也是一种对企业施信行为的约束,可由银行设立专门机构,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三、工程款的清欠方式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中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例平均在40-50%之间,而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占相当大的给。对于回收这样大比重的旧账款,确实难度很大,速效式、捷径式的新办法也不多,但它毕竟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再难也要想方设法啃下这块“硬骨头”。

    1.协商方式

    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然后,由主管领导、承包当事人及财务、计划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与建设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还款方案或签订还款合同。

    2.调解方式

    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除协商外,还可以请示有关部门,尤其是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因施工中产生各种纠纷而造成的工程款拖欠,更应请政府主管部门、承担担保单位及劳动仲裁机构等进行调解、仲裁。

    3.法律方式

    (1)法制教育

    结合“四五”普法,对政府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依法行政”教育,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重合同,守信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2)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国际建筑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并以欧菲克制定的规范作为惯例。我国已经入世,理应引进这种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和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3)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等级不仅是银行信贷、厂商供货的依据,也是一种对企业施信行为的约束,可由银行设立专门机构,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三、工程款的清欠方式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中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例平均在40-50%之间,而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对于回收这样大比重的旧账款,确实难度很大,速效式、捷径式的新办法也不多,但它毕竟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大问题。

    因此,再难也要想方设法啃下这块“硬骨头”。

    1.协商方式

    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然后,由主管领导、承包当事人及财务、计划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与建设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还款方案或签订还款合同。

    2.调解方式

    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除协商外,还可以请示有关部门,尤其是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因施工中产生各种纠纷而造成的工程款拖欠,更应请政府主管部门、承担担保单位及劳动仲裁机构等进行调解、仲裁。

    3.法律方式

    法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即就工程款拖欠具体事项到仲裁机关,请示仲裁。仲裁和协商、调解相比,虽成本较高,但却具有法律强制执行。二是诉讼,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工程款。这两种方式虽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但程序较多,时间较长,多数单位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愿采用。但如果决定采用,一定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原始的文字资料。

    4.经济方式

    对于一些拖欠较久、清欠较难的款项,可以采取相应的经济方式清欠工程款。

    (1)贴现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收账款形成或逾期后承包单位急需使用资金,而建设单位又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妥协赎买方式。不论偿还者以何种开工偿还欠款,以刺激付款人的付款积极性,同时,又满足了收款的资金需求。

    (2)买方信贷

    对一些大型基础工程,可以争取银行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以发包方的名义在完善担保手续的前提下,向承包方主办银行申请取得贷款偿还工程款。

    (3)卖方信贷

    在建设单位一时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以承包方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到期由建设单位偿还。

    (4)减让方式

    国外专门负责收款机构的研究表明:两年以上的拖欠,只有20%能够收回;两年以内,有80%能够收回。因此,对于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欠款,可以采取减让的方式,激励欠款方还款,其比例最好不要低于30%。

    5.日常催收

    承包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随时掌握各项目工程款的到位情况,一旦发现拖欠即及时派人催收。对于拖欠数量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应成立清收小组,由专职清收人员和原经办人参加,并分解落实清欠目标和任务。然后,根据拖欠金额大小、拖欠时间长短、风险程度高低,确定一定比例的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具体清欠方式方法很多,清欠时应按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工程款拖欠一直是困扰施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老大难问题,而且原因十分复杂,仅靠施工单位催讨是不行的,必须结合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整顿进行综合治理。
[供稿:西北水电设计研究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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