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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和NEC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比较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建筑工程领域国际化的特征日益显著,国外市场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建筑市场出现了由激烈竞争向软化竞争转变的趋势,这一变化必然要求采用新的合同形式与之相适应。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出版的新工程合同(NEC)就首先引入了“合伙合作”的管理思想,力图把业主与承包商的争端降到最低。
    我国从事涉外工程的承包人员主要是对FIDIC合同条件较为熟悉,而NEC作为满足业主与承包商合作新形式的合同文本,已在一些国家不同类型的工程中得到使用,尤其是英联邦国家。学习和掌握NEC工程施工合同,不但有利于我国的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公司熟悉国际工程管理惯例,而且对于我国建筑企业进一步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承包商以工作得到报酬,业主付款获得工程”是建筑承包合同内容的主要宗旨。因而,支付条款理所当然成为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本文就对FIDIC合同和NEC合同的支付条款进行比较,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快地了解并掌握NEC工程施工合同。
    一、支付方式
    1.FIDIC合同条件的支付方式FIDIC合同条件主要是采用单工程量乘以BOQ中的单价按月支付。FIDIC同时也规定了其它几种付款方式,如阶段付款方式的包干支付、按成本偿付方式支付等。但FIDIC合同条件中主要采用含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形式,其他形式若有必要可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采用,并制定详细规则。
    2.NEC施工合同的支付方式
    NEC工程施工合同包含了六个主要选择条款即计价方式选择,不同的主要选项提供各种风险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不同的基本分摊方案。由于风险分摊不一样,每令选项使用不同的向承包商付款的方式。
    选项A:带有分项工程量表的标价合同
    合同中的分项工程表是一个由承包商制定的,为实施合同工程所要施工的各分项工程的汇总表。当承包商对分项工程表报价后,每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就是雇主支付给承包商该项工程的款项。这些款项的总和就是承包商完成整个合同工程的价格,包括所有承包商要承担的风险。选项A提供的是阶段付款。
    选项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
    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是一份包括工作项目和数量的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料以及承包商应承担的所有风险对工程各个工作项目进行报价。与FIDIC计价方式基本相似。
    选项C和D:带有分项工程表或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
    目标合同的财务风险按照下面方法由雇主和承包商共同分担:
    ●承包商通过使用分项工程表或工程量清单以合同总价的形式报出目标价格。目标价格包括承包商估算的实际成本加其他成本以及承包商间接税中的管理费和利润。
    ●承包商按实际成本的间接费率报出自己的间接费。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承包商得到的款项是实际成本加间接费,即迄今已完工程总价(PWDD),可因补偿事件和通货膨胀因素而调整。
    ●在合同结束之时,承包商根据合同资料中提供的计算公式应得到(或支付)最终合同总价与最终迄今已完工程总价(PWDD)之间的分摊金额。
    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除了承担那些需要管理自己的雇员和资源的风险外,不再承担成本风险。他得到的款项是实际成本加上所报价的间接费。
    选项F:管理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管理承包商与所有的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管理承包商就他的费用以及他所估算的分包合同总价报价,分包合同的价格是作为实际成本支付给管理承包商的,并且是以这种方式支付的唯一款项。
    二、支付程序
    1.FIDIC合同条件的支付程序
    ①工程进度款。
    承包商在每个月末向工程师提交6份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签字的报表,说明承包商在每个月未有权在以下方面收取金额:
    (a)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建筑工程量清单的任何其它款项,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等款项;
    (c)标书附件中说明的所有列入清单的材料和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将装于永久工程但尚未装于该工程的工程装置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d)根据第70条进行的调整;
    (e)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的28天内应向业主书面证明他认为上述有关支付款项是应当和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但支付的金额要扣除保留金以及除误期损害赔偿以外的应付给雇主的款项。咨询工程师批签验工计价30天内业主必须付款。但很多工程中业主都没有按时付款,业主在特殊条款里,往往把天数都延长了,有的延长到60天,有的延长90天,甚至有延长120天的。这时承包商就要考虑自己资金周转以及实力。若没有钱来垫支,而使工程放慢或停下来,就会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业主将要按第47款进行罚款,会形成恶性循环。
    ②竣工结算。
    在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后的84天之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竣工财务报告表和结清单,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a)至工程移交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支付给他的其它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
    (c)承包商认为按照合同应付给他的补算数额。
    工程师接到财务报表和结清单的28天内,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它支付要求进行核查,然后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字予以支付。
    ③最终结算。
    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详细说明根据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和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还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如剩余的保留金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索赔费用等,伺时还应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表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支付证书的56天内支付。
    2.NEC施工合同的付款程序
    ①支付的时间。
    NEC施工合同第50条规定项目经理应在每个结算日计价审核应付款额。第一个结算日由项目经理决定,但不迟于开工日后的结算周期。随后的结算日为:
    ●至整个合同工程竣工为止的每个结算周期期末;
    ●整个合同竣工时;
    ●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证书后的四周末;
    ●整个合同竣工后。
    在每个结算日后的一周内,项目经理应签发付款证书。每一经签证的款额应在结算日后三周内支付(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实际上项目经理和业主很容易找到理由拒绝向承包商支付,且付款条款中仅提到延期付款应计利息,而未赋予承包商其他权力,只规定当业主在项目经理签发付款证书之日后十三周内未付款,承包商可终止合同。NEC施工合同与FIDIC合同条件相似,承包商从催款到可采取应对措施的时间间隔很长,且可操作性差,这对承包商是不利的。
    ②支付的款额。
    应付款额为迄今已完工程总价加上应付承包商的其它款额减去承包商应付雇主款额或应从承包商处扣留的款额。雇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法定增长税或销售税包括在此款项中。第一次付款额即为应付款额。以后的每次付款额为上次付款证书签发以来应付款额的变动额。若此变动额小于应付款额,差额表示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的款额。其他情况均为雇主向承包商付款。若在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资料中未包括经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在应付款额计价时扣留迄今已完工程总价的1/4。若雇主拖欠付款,应对所拖欠付款加付利息。计息时间应从发生拖欠之日起至拖欠款付迄之日止;若应付款额在下次付款证书中被更正,且更正是由项目经理或裁决人所作出的,则应按更正金额加付利息,计息时间自不正确金额签证之日起至更正金额签证之日止;若项目经理未签发其应签发的付款证书,应按其应签证的款额计付利息,计息时间自其应签证之日起至其签证该款额之日止。
    在NEC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对支付款额作最低额数限制,这有利于承包商回收工程款,但也有可能发生雇主寻求说服项目经理从付款证书中扣除那些仅仅是雇主声称的应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项。这一漏洞在FIDIC合同条件第60.2款(b)中也出现了。
    从施工进度计划的提交来看FIDIC要求和NEC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FIDIC在“一般义务”条目的14.1款规定:承包商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当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而NEC还特别提到施工进度计划可能会在合同资料中有明确,若承包商未提供将扣留迄今已完工程总价1/4的价款。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激励承包商按时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当然,扣留该保留金的准则是承包商是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而不是项目经理是否认可施工进度计划。这避免了因项目经理在决定是否应认可施工进度计划时而造成的延误,引起强扣保留金的结果。
    三、支付证书
    FIDIC在第60.4款内详细规定了工程师可随时签发临时证书对原有的证书进行修正或更改,这对承包商及时获取业主应付的合理的工程款是有利的。而在NEC施工合同中没有规定当发现已核准的应付款变更有错误时可以签发临时证书进行及时修改。因此只有等到下一个结算日才能更改。所幸NEC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有关应付款额被更正的利息计算,对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并未产生影响。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两种合同文本支付条款的比较,不难看出,NEC工程施工合同有着灵活、适用范围广的特点,合同的工作原则是建立在雇主、承包商、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基础上的。这将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并在合同价内完成。NEC工程施工合同符合现在国际建筑工程领域内合同关系向“合作”发展的变化趋势,正在逐步拓展它的应用范围。
    FIDIC合同条件经多次修改较好地体现了“价格对等”原则,比较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且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其适用范围还扩大到了房建、电力、机械等各类工程。所以,FIDIC系列合同仍拥有广阔使用范围。
    我国的施工企业和咨询监理工程公司应严密关注国际建筑工程领域合同关系的变化,熟悉这两种国际通用的系列合同文本,增强自身竞争力,为进一步拓展国际承包市场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国际大型建筑企业也进入我国的建筑市场,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就要求我国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与国际接轨。

(作者:罗凤 向科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摘自《中国工程咨询》200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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