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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索赔的预防与处理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是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正规和完善的必然要求,它可以有效的促使我们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规范合同双方的各自行为。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由于索赔而引起纠纷日益增多情况下,本文对扬子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索赔因素和事件进行了总结,从业主方管理的角度对索赔预防与处理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索赔的主要形式

索赔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行为。在经济交往中,签有合同契约的双方,无论是那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一方就有向对方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工程索赔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承建者,在整个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始终面临设计问题,设备材料问题,不能按期支付等矛盾,因而提出索赔较为频繁。另一方面是业主因工期、质量问题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在工程中一般索赔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项索赔,所谓单项索赔是指在施土过程中某一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索赔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就此事件提出索赔。单项索赔一经批准便可列入下个月的进度款支付中,即时结清。另一种是一揽子索赔,是指在工程竣工前,索赔方将已有索赔汇总在一起,向对方提交一份索赔报告,经审核及双方协商后列入工程结算。单项索赔由于涉及到事件单一且及时,金额也较少,所以处理起来较容易,双方往往容易达成协议。而一揽子索赔,由于涉及事件多,有些事件事过境迁之后说服力不强,因此双方在协商时容易引起争执,所以一般不宜采用。根据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只能采用单项索赔。

二、引起工程索赔的主要因素和事件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一次性 (单件性)、体形庞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许多不可预见的事件。依据扬子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情况归纳起来,索赔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变动的影响。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必然引起物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有时是处于无规律可循的状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变化,无疑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因此将会对合同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2、工程设计方面的原因,由于施工图有时不能按期交付,图纸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图的反复修改,造成返工。

3、业主方履约不及时。在现行的工程管理机制中,设备、主要材料大多还由业主方供应。由于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以及品种、规格不符,导致了承包方的索赔。

4、合同不够严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圣经",严格地讲合同是由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一系列的文件所组成的,如果这些合同文件在用词上不够严密,文件之间的互相矛盾,将成为产生索赔的重要因素。

5、市场环境的影响。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建筑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有些企业几乎难以维持,这就使得施工企业对经济效益十分敏感,迫使他们采取“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策略。

由于上述引起索赔原因的存在,从而构成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索赔事件,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事件主要包括:

(1)工作范围的扩大和工程量的增加;

(2)设计变更,设计失误和设计文件交付延迟;

(3)工期改变(包括推迟开工和提前或延迟竣工);

(4)材料代用、·设备材料供应延误;

(5)末按期支付各种款项。

三、工程索赔的预防

通过以上对工程索赔因素的分析,对于工程索赔,作为业主方的管理主要是在预防和处理方面下功夫,具体应做好以下几点:

1、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使计划、设计等工作尽可能严密细致,以减少实施中的返工修改。

2、从招标阶段开始,注重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一系列合同文件文字的严密性,以防止因文字漏洞造成索赔机会。

3、在工程招标评标时,应将各投标单位在以往施工索赔中的表现作为综合信誉评价的重要指标,择优选定信誉好的承包商。

4、作为业主方的管理人员应注意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在设计管理方面应努力做到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图纸、资料,并要求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5、在物资供应方面,应做到设备和材料供应按时,保质保量。尽量避免因材料供应的规格型号,品种与图纸不符而造成材料代用。

6、对于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索赔,可以通过施工招标、采取将涨价作为风险一次包死的作法来加以防范,即在商签合同时,根据工期长短、市场物价走势的预测,双方商定一个风险费用给承包商,并在合同中规定建设期间国家、地方政府和中石化系统的政策性调价文件一律不再执行。

四、工程索赔的处理

精心做好引起工程索赔预防工作,就可以积极地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在索赔的处理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行时效检查;一旦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应首先检查索赔报告是否超过规定的时效期。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GF- 1999-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迸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末予答复或末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2、调查研究鉴别真伪。应通过资料查阅和现场调查鉴别索赔报告的真实性。1998年在扬子公司某泵站项目施工中承包方提出了一份关于因设计修改而增加围墙工作量的索赔报告,要求增加费用2.98万元。经仔细查阅施工图和预算书,我们感到索赔资料不够真实,便组织双方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实测;终于证明该项索赔是不真实的。并将该项索赔驳回。此外扬子公司催化裂化工艺及热力外管工程中,承包商以现场地形条件不利为由,提出增加大型机具使用费,并在计算该项费用时采用涂改发票的方法,经核查发票原件,承包商承认了涂改发票的行为,对此我们按实际发生数进行了核减,所以处理索赔报告时应该调查核实去伪存真。

3、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从扬子石化建设工程中索赔管理看,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双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施工索赔额都要达到合同价款的10-15%,个别情况甚至更多。由此看出,索赔的预防和处理对于工程投资控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代表业主对扬子的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在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索赔问题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仍不免受到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要做好这项工作,须从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合同管理等各方面入手,积极去探索、去实践。 
(南京扬子石化工程公司  朱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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