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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由于其主体严格性的要求与特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互相了解对方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再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磋商、谈判。这类合同的发包人通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主要了解其为建设工程项目所准备的投资条件和投资能力。且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需要政府投资的,要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专业勘察、设计组织;有勘察设计证书;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力量、设备等勘察、设计条件。
    较简单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如果当事人彼此了解对方的签约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只要一方对他方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即可订立正式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较复杂,权利和义务条款有待进一步洽谈,或当事人的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尚需了解,可以由当事人草签订立勘察、设计合同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待其他事宜准备就绪后,再根据意向书或协议书起草正式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国家计划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根据《合同法》规定精神,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外,一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均可由承包与发包双方自行协商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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