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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在FIDIC条件中的体现(2)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4.项目质量管理 
    FIDIC条件体现工程质量管理的条款主要有第15条(承包商的监督)、第36.1款(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第37条(操作检查、检查与试验、检查与试验的日期、拒收和独立的检查)、第38条(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剥露和开孔)、第39条(不合格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拆除和承包商不遵守指示)、第49条的第1、2和4款(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或维修期)、遗留工作的完成和缺陷的弥补以及承包商未执行指示)以及第50条(由承包商查找缺陷)等。

    5.项目人力资源和沟通管理
    人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FIDIC对此十分重视,把最有效地发挥所有项目参与人员的作用落到实处。有关条款涉及了项目参与者的组成、责任和义务、彼此之间的沟通和组织界面的协调。业主将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委托给了工程师,工程师是项目管理的主体。因此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就不可不具体,不可不明确。
    第2条第1、2、3、4和6款,规定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的任命、委托给工程师代表的权力、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助手的任命,并要求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要行为公正。为了避免文字上的重复,FIDIC条件将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和工程师代表助手的具体职责和权力分散到70多条款之中,而没有集中罗列。
    业主将施工阶段的管理权交给了工程师,会不会因此而失去对项目管理的控制呢?请看第2.1款(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须取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详细说明这类要求。……”。 
    FIDIC条件有20多款要求工程师在批准承包商提出的延期要求或者确定支付给承包商提出的付款数额之前同业主协商。
    工程师会不会偏袒承包商,放松对承包商的要求呢?第2.1款对此也作了回答“……(c) 除非合同明确规定,否则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工程师会不会反过来,作出不利于承包商的指示或决定呢?在涉及承包商切身利益的事情上,FIDIC条件有20多款要求工程师在决定之前同承包商协商。
    工程施工最重要的人力资源莫过于承包商。所以,业主要明确承包商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第8.1款(承包商的一般责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责任心和努力,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施工、完成工程并弥补其中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弥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要的临时和永久性的全部其必要性在合同中已有规定或者可以从合同合理推断出的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施工设备以及所有任何其它事物。”
    第16.1款(承包商的雇员)“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完工并弥补其中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 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
    (b) 为使承包商正确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半熟练的技工和壮工。”
    第16.2款(工程师有权反对承包商不合格的雇员)“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应立即从该工程撤掉由承包商提供,而工程师认为渎职、不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以及工程师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
    只要求承包商履行义务,而不给予应有的权利,这个人力资源还是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承包商的权利主要体现在要求合理延长时间、索要承包商应该得到的款项和遇事要征求其意见三方面。FIDIC条件近40款规定了承包商以上三方面的权利。这些条款要求业主尽量满足承包商提出的合理要求。
    分包商也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分包商能否接受承包商的管理,很好地其合作对于施工成败至关重要。对此,FIDIC条件是这样规定的:
    第59.2款(指定的分包商,对指定的反对)“业主和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雇用他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与承包商签定包括下列规定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第4.1款(分包)“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业主之所以将工程交给承包商来干,是因为业主经过了多方面了解、甚至经过了资格预审、经过招标、评标等复杂的工作,付出了很高的费用,才认为承包商能够完成该工程。如果承包商将工程转让给别人,而这个别人或者业主不了解,或者不合格,那么,业主将失去对这个受让者的控制。对于分包也有同样的问题。
    以上是FIDIC条件对项目主要参与者进行管理的主要条款。
    第67条(争端的解决)用来解决承包商同业主、工程师之间的各种争端。该虽然被称作仲裁条款,但内容却远不止仲裁。其基本精神是双方应尽可能友好解决争端,万不得已时,再将其提交仲裁。
    项目参与人员之间的沟通和组织界面协调对于顺利施工同样重要。语言项目参与者之间沟通的工具,不可无规定。合同固然是双方行为准则,但合同受法律管辖,当双方分属不同国家或州时,应受哪国的法律约束呢?FIDIC条件第5.1款(语言和法律)有明确规定。
    合同一般由多个文件组成,它们之间难免互相矛盾,甚至冲突。遇到这种情况,对于同一个问题,哪个文件说得对?遇到模糊和歧义时,由谁来解释?第5.2款(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解决这个问题:“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应看成是相互解释的,但在遇到模糊和歧义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解释和调整,……”。
    图纸是工程的语言,没有图纸,工程参与者无法沟通。因此FIDIC条件设置了第6条(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现场要保留一份图纸),目的是保证工程参与者利用图纸进行沟通。
    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会经常向业主提出各种要求,支付进度款、延长时间、支付非承包商原因引起,但由其垫付的各种费用,甚至管理费和利润等。在此过程中,承包商必然要和工程师反复交涉,即沟通。这种沟通并不总会让双方感到心情愉快。为了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双方感情,FIDIC条件第四版专门加了第53条(索赔程序),要求承包商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时,马上书面通知工程师。
    第68条,共3款,规定了承包商同工程师和业主之间发出通知时应采用的工具、发往的地点以及在地址变更时应采取的行动等。这自然也属于沟通管理。
    另外,FIDIC条件的许多条款都要求工程师在作出决定之前“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且在“协商之后”“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送交业主”。承包商需要工程师作出决定时,也“应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将一份副本送交业主”。第6.3款(工程进展的中断)更具体地要求“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书应列明需用的图纸或指示、需用的理由和时间,并详细说明一旦延误或中断可能会造成的后果。还应向业主提交通知书的一个副本。” 
    以上作法充分体现了国际建筑市场对承包商、工程师和业主之间沟通的重视,将其形成文字,写入合同,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体现在FIDIC条件中项目人力资源和沟通管理的另一项内容就是对工程内和外界面的管理。施工过程中,不仅承包商和业主、工程师与分包商;业主和工程师、业主与分包商;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有联系,而且还涉及到规划、税务、公路和水路、市政设施、文物、海关、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专利局、矿区所有者、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工程现场邻近的房地产和居民等诸多方面,业主和工程师必须处理好同这些方面的关系。与此有关的主要条款是第3.1款(合同转让)、第26.1款(遵守法令和规章)、第27.1款(化石处理)、第28.1款(专利权)、第28.2款(矿区使用费)、第29.1款(对交通和邻近财产的干扰)、第30.1款(避免损坏道路)、第30.2款(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第30.3款(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第30.4款(水运)、第31.1款(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第31.2款(为其他承包商提供设施)、第54.3款(海关结关手续)、第54.4款(承包商设备再出口)。

    6.项目风险管理 
    业主和承包商普遍欢迎FIDIC条件的原因之一,就是它明确了工程可能遇到的风险,并在合同双方之间作了公平合理的分配。为业主管理风险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FIDIC条件明确风险的主要条款是第20.4款(业主的风险)、第65.2款(特殊风险)、第65.4款(发射兵器、导弹)、第70.1款(发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第70.2款(后来的法规改变)、第71.1款(货币管制)和第72.1款(汇率)等。
    对付风险的办法无非是回避、转移、分担、自留、减轻和采取后备措施。这几种办法在FIDIC条件中都有体现。
    为了使业主在承包商不能圆满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时能够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第一,要求承包商请银行或保险公司为工程施工提供担保。第二,控制承包商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运至现场的材料。第三,通过保留金迫使承包商保证履行修补工程缺陷的义务。这些作法通过第10条、第54.1款和第60.2款确定下来。这几款可视为一种减轻策略。
    第10.1款(履约担保)“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其认真履行合同而取得担保时,他应……将此保证书交给业主。”。这一款和第10.2款(履约担保有效期)和第10.3款(履约担保的扣留)共同约束承包商,使其对认真履约不能掉以轻心。
    第54.1款(专为工程使用的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由承包商提供的所有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旦运至现场,……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现场。……”。
    第60.2款(每月的支付)“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业主开出他认为上述报表中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数额的支付证书,但须:
    (a) 首先,扣留……根据第60.1款(a)、(b)、(c)和(e)段有权得到的数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
    第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一个老练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发出有关通知,……工程师……应决定:
    (a) 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延长的时间
    (b) 因遇到这些障碍或条件,承包商可能已经支出的任何费用的数额,并将该数额加到合同价上去。……”。这一款可视业主对风险采取的一种自留策略。
    第14.4款(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向工程师提交并经他批准的上述施工计划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业主可通过这一款让承包商承担施工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发生错误的风险。
    明确划分业主和承包商风险责任的还有第20条、第54.2款和第65.1款。
    第20.1款(工程的照管)“从工程开工那天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将照管责任交给业主时止,承包商应负全责照管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但是:
    (a) ……,则从颁发移交证书,将照管这一区段或部分的责任交给业主时起,承包商应不再负责照管;
    (b)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应在按照第49条完成所有未完工作之前负全部责任照管他承诺完成的任何未完工程以及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20.2款(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和第20.3款(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详细划分了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承包商和业主对工程以及待安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出现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第20.4款则具体规定哪些是承包商不负责任的业主风险。
    第54.2款(业主对承包商设备的损坏不负责任)当然,若承包商设备的损坏是由于业主的风险(第20.4款)或特殊风险(第65条)造成的情况除外。
    第65.1款(承包商对特殊风险不负责任)。
    保险是转移风险最常用、最稳妥的办法,FIDIC条件当然采用。第21条(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第22条(人身财产保险)、第23条(第三方责任保险)、第24条(工人人身事故保险)和第25条(投保的管理)详细地规定了投保的各种细节。投保实际上就是将风险转移给所有向保险公司投保,即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
    对于不能回避、转移、分担、自留或减轻的风险,就只能采取后备措施。以暂定金额的形式在工程预算中留出不可预见费,就是一种后备措施。一旦发生了难以预料的情况,工程师就可以发出指示动用之。

    7. 项目采购管理 
    项目采购管理在施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合同管理就是确保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作满足合同要求的过程;而合同收尾既是验收工程,又是履行法律手续,即结束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还是整理各种报表、记录和文件,并将其存档以备后用。
    按照FIDIC条件进行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可使项目善始善终。在投入使用后,可顺利地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不会使合同双方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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