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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的影响与对策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2001年10月14日是第32届世界标准日,其主题是“环境与标准:紧密相连”,同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因此,加入WTO后,水环境标准化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使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继续协调发展,已成为摆在水利和环保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污水综合排放国家标准的通知》等。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五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五类及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截止到2001年9月底,共颁布水环境国家标准370项,占环境标准总数的65.3%。此外,水环境卫生方面有国家标准10项。行业水环境标准,水利部门颁布54项,环保部门颁布10项,其他行业如农业、林业、海洋、城建等系统也颁布了相关的水环境行业标准。
  水利系统经过努力现已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3240个水质站(包括省界站)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加入WTO对水环境标准化的机遇。
  首先,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提高我国国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现在,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及其所处的栖息地,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促进我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向市场经济轨道,加快国内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使我国水环境标准化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其次,有利于提高我国水环境技术水平和水污染防治产业的结构调整。WTO/TBT规定:各国制定有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和检验制度等,需提前6~8个月通报各成员方征求意见。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获取其他场合无法得到的技术资料,了解高新技术发展可能对水环境的影响。“入世”后,水环境污染防治产业在面临严峻挑战的同时,可以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一些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技术限制,这有利于我们对西方先进技术的吸收,提高我国该方面的技术水平。
  第三,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提高水环境监测、检验水平。积极利用我国作为WTO成员中发展中国家这一条件,要求其他经济发达的WTO成员方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给予技术援助。入世后,世界各国的标准信息交流加快,有利于我国分析方法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为数据的可比带来了便利,有利于提高监测、检验水平。可促使水环境实验室化验人员严格按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自觉学习国际标准的分析方法,从而提高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
  加入WTO对水环境标准化的挑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水环境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与WTO的通行规则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我国水行业相关部门参与国际竞争,在具体执行技术标准时将会带来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水环境标准虽有一定的数量,但在质量(技术指标值)和某些标准的数量上如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生物监测标准等方面还落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如:ISO水质取样标准共20项,我国仅有4项;ISO生物方面的水质监测和检测标准共有49项,占全部水质分析方法的28.6%,而我国仅有4项,占3.3%。;还有相当一部分水环境标准比较陈旧,有些标准10多年都没有修订完善过,未能在标准中及时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在水污染防治标准化、推进环保设备国产化、成套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与WTO的通行规则也有相当差距。
  首先,“入世”可能加重我国的水环境污染。“入世”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原则,外商将享受“国民待遇”,进入我国投资的外商企业必然增多,设备、工艺进口范围也必然进一步扩大。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必然加快,将形成新的环境压力。引进项目增加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部分项目缺乏全面评价的情况。目前,国内环境法制还不十分健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人治”现象;有些地方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追求经济泡沫式增长的短期行为。因此,可能给有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机,转嫁环境污染,结果引进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加重我国的环境污染,造成环境公害或资源的过度消耗。另外,由于我国水环境标准还相当宽松,会使那些重污染工业迁入我国,也加大了环境压力。
  第二,“入世”对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水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个国家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政府及其公众对水环境关注的程度、要求不同,因此决定了环保资金投入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各国水环境保护标准严格程度上的参差不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生产力水平还相对较低,环保标准也相应要求较低。如在饮用水标准方面,美国制定了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应技术法规,而我国目前还是空白;水质指标数量方面欧共体共56项,美国共52项,而我国只有35项;指标中有机物指标美国多达27项,而我国仅有7项。因此,入世后,在WTO统一游戏规则下,必须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影响。这样就向我们的水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一时可能难以适应。
  加入WTO水环境标准化应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应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水环境保护标准。WTO允许其成员采取保护人体健康、动植物健康、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措施,同时也对这些措施的使用进行限制,以确保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就是说,在贸易中附加环境要求,有些是合理的,但有些被利用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作为我国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反对有些国家设置过高的环境标准并以此为理由限制我国产品向其出口,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我国自己的水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水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靠近,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环境管理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使我国不会因达不到对方的环境标准而受技术壁垒所阻。
  第二,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充分利用“入世”的有利因素,积极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水环境保护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以防止美欧国家利用它们的先进标准构筑技术壁垒,打压我国水环境产品制造业。国家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系列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强制推广实施与建立清洁生产和绿色产品及绿色标志认证体系。
  第三,完善环境立法和强化执法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境产业专职专项法律体系,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完善监督措施,防止长官意识,严格环境执法,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实行“生态侵略”。清理和整顿与WTO/TBT协议不相符合的法规政策,提高公众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法规的机会。
  第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水环境活动。加入WTO不仅意味着我们应遵守世贸游戏规则,同时也意味着以后中国可以参与制定其游戏规则。因此,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对环境方面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如积极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水环境的工作,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要充分利用标准的协调功能,针对由于标准差异引起的贸易技术壁垒,开展双边的标准协调工作。
  第五,扶植培育检验市场和实验室认可。在国际贸易中,协调检验和质量认证同协调标准一样重要。特别要注意培育检验市场,积极争取更多的检验机构与国外有权威有影响的检验机构合作,争取成为其代理,受理委托检验、下厂验货、产品认证等业务,有利于企业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标准、认可、认证和检验实验室的互认活动,争取签订各种类型的多边和双边的互认协议,既可减少重复检验、重复认证、重复收费,又利于冲破贸易的技术壁垒。
  从校准实验来看,国家计量基牗标牘准与测量证书的多边互认,以及保障国内校准、检测、检验机构的量值溯源的有效性,进而实现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报告互认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我国基(标)准的建设,提高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计量基(标)准的国际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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