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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工程设计领域属服务贸易范畴,加入WTO以后我们对外的承诺是:1、允许国外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2、加入WTO后5年内开始允许外商设立独资的设计企业;3、进入中国从事设计的建筑师及企业必须是在其本国从事设计工作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及注册企业。在建筑业中,勘察设计行业是对外开放最彻底的一个行业,外国设计公司的进入,对我们直接了解国外工程设计咨询企业的经营机制和企业管理制度,直接了解市场运作机制和制度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会促使我们企业的改革和创新,提高我们的水平和竞争力。但国外企业的进入,将使设计行业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如何应对挑战,如何利用3~5年的过渡期尽快提高设计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加快政府在管理体制和行政方式方面的改革,完善法规体系以适应加入WTO后的需求,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本文重点要研究的是建筑设计待业的问题。

  我国建筑设计企业与行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一)建筑设计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1、技术差距。

  无庸讳言,我们与国外先进设计水平有一定的差距。国外重视技术开发与技术积累是其主要原因。国外建筑设计单位十分重视技术开发和技术积累。比如日本的一些建筑工程公司,通常集设计、科研、施工于一体,设计对科研提出要求,科研为设计提供技术支撑和难题攻关,工程细部问题再通过施工加以解决。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结合得很好,成为有机整体。

  在美国,合伙人制的设计事务所占主流。设计事务所有综合型的,如所内设有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等在内的多种专业;也有专业型的,如专门从事建筑设计的建筑师事务所和专门从事结构设计的结构事务所。事务所在设计中遇到技术难题,通常委托其他专业事务所或通过聘请研发、咨询机构(如大学、科研所)进行技术支持获得解决。而在我国,建筑设计单位对研究的重视程度和研究成果的社会化程度都不是很高,设计与科研存在着脱节现象。

  2、质量差距。

  就一般项目而言,国内建筑师与国外建筑师比较,设计精细程度以及对建筑功能等的处理把握上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筑师本身文化修养的差距,建筑师的文化修养与自身学习、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差异有着直接的联系。二是设计周期和设计收费的差异。中国建筑师在低收费、“赶”出图以及其他恶劣的市场环境困扰下比较艰难成长,相比之下,国外建筑师却在享有充沛时间和相对优厚设计费的情况下从容创作。

  3、外部环境差距。

  国内某些业主认为国外设计公司水平高、技术高,因而委托时所给予的设计费高,设计周期长。认为国内设计单位技不如人,因而所给予的工程设计费明显偏低,设计周期也较短。这主要是由体制差异所带来的认同差异。因为国内业主在委托国外公司做设计时,有的仅凭其有一定的知名度就行,即使他对该事务所并不是很了解,包括不了解它的规模,也不管它是专业事务所还是综合事务所。但鉴于国外成熟的市场机制,即使它只是一个专业建筑事务所,业主也相信它有能力去组织最好的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来完成项目全过程设计。而国内显然没有这样的市场机制。

  4、体制差距。

  国外设计公司的体制形式主要有:

  个人事务所。这种事务所一般是以某个专家名人为核心组成,人数在20~30人左右。典型的如贝聿铭事务所。

  政府创办的设计公司。如法国的安德鲁公司。美国一些地方市政府建立的以承接政府公用性项目为主的设计公司。

  大公司创办或附设的设计公司,如日本一些大型建筑工程公司创办的以设计、研发为主要职能的设计公司。

  合伙人制公司,这也是国外存在数量最多,发展最为稳健的设计公司。其中的一部分业务和规模已经发展得很大了,成为跨地区的庞大系统组织,如美国的SOM,分支机构已遍布世界几大洲,分公司(分部)数量已达20~30个之多。分部与分公司构成一种层次合作关系。分部以总部的品牌在市场上承揽任务,总部对分部的设计品质、设计质量提出要求和进行指导、把关。这种合伙人制鉴于它的稳定性、灵活性和管理的完善性成为目前国外事务所采用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合伙人制设计公司业主明确、业务发展也始终围绕主业。合伙人制公司的领导人由合伙人推举产生,领导者的思路、行为与合伙人保持一致。

  国内建筑设计机构模式。一种是成立时间较长的国有独资性质的大中型建筑设计院。目前这部分设计企业也是国内设计市场上的主力。另一种就是最近几年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的、产权不清的小公司。

  加入WTO后,国外事务所进入中国市场后的第一步将主要是在一些大型项目(目前也是国有大型设计单位的主流业务)上开展竞争,以目前国有设计单位承担的业务面和在国内所占的市场份额来看,首先受到冲击的将是国有大中型建筑设计单位。

  国有大中型设计单位与国外主流设计事务所相比,国内大中型设计企业的优势是:有较长的历史,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形成了一些好的传统,如重视质量、重视功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弊病也较为突出,其中主要是机制、体制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由上级任命,因此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业务重点往往会因领导人经营理念、个人见解或兴趣的不同而发生改变。中国现有体制下的建筑设计院,其实是将具有不同思想、不同理念的自由职业者捆绑在一起进行生产、创作。这种“捆绑”式体制必然带来人员队伍的不稳定。当领导人的思想行动与建筑师本人的思想不合拍时,就造成人心浮动,一有风吹草动就有可能改换门庭或另立门户。加入WTO后,外企优厚的待遇、灵活的机制,为国内设计单位建筑师的外流制造了“引力”和契机。

  体制上的第二个不同就是人才流动机制。

  (二)政府和行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一是工程咨询业完整概念尚未形成,与国际作法不接轨。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建筑设计招投标、承发包规则不健全,国外的设计机构和设计人员准入及在我国开展执业活动的法规不健全。三是执法监督力量薄弱,违法违规现象得不到及时的处罚与纠正,执法水平不高。四是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仍存在职能交叉问题,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五是行业协会不发育,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有较大的差距。

  加入WTO后我国建筑设计企业与行业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入WTO后我国建筑设计企业的对策和建议

  对建筑设计单位来讲,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最根本的是按照市场规律,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加快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提高认识,增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危机感,把我国建筑设计业放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去思考,研究对策;二是要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形成一种能留住支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级人才的机制;三是努力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或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四是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完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五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倡以人为本和精细管理的理念,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管理效力,从而建立一支既有实力雄百的综合大院,又具备专、精、特、新设计能力的设计事务所,互为补充和依托,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建筑设计队伍。

  国外建筑事务所和设计大师进入我国,主要抢占的是大型公共建筑和高档商品房的设计和建设市场,有实力与国外企业竞争一比高下的主要是我国大型建筑设计院,因此搞好大型建筑院的改革尤其重要。大院改革除了要从以上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外,重点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不削弱本企业整体实力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本单位院士、设计大师和名建筑师的作用,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多出精品的问题。二是如何建立起技术创新的机制,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型承包商建立长期合作共同开发新技术的技术创新体制,以高新技术不断提高我国大型建筑设计院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入WTO后政府及行业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资质管理、优化队伍结构。

  对一些实力很强的工业院,要实施“综合设计资质”,实际上放开这些单位的经营范围,培育一批面向国际市场,全功能的国际型工程公司。

  支持现有国有建筑院大院改革,鼓励、培育建立一些大师级“名人”、“明星”设计事务所。目前我国国内设计体制和有关法规规定,客观上限制了名人事务所的产生,其中最核心的一条规定是:早请建立设计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从原单位辞职或离职,这从根本上限制了一些名家大师、院士申办个人事务所的可能性。这些人在行业和单位大多是学术带头人,他们中不少人也有追求有特色的创作风格的愿望,想自己能办个事务所,但又不想离开原单位,原单位也不愿放走这些代表人物。我们的政策应扶优扶强,充分发挥设计大院的综合实力和发挥名人大师的作用,采取“特批”的方式,允许他们不脱离原单位,同时申请以个人命名挂牌的设计事务所,资质要求可以放宽,不强求人数。现有国有设计院主要在内部机制上进行改革,调整内部结构,做精做强主业,走为建筑工程全过程提供服务的设计咨询顾问公司的路子。

  在建筑设计资质方面,放开专业设计事务所的指标限制,鼓励成立一批专业事务所,对建筑专业设计公司(事务所)包括建筑专业设计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适当放宽,即允许建筑专业设计公司,可以有设计总包的经营资质,而不像现在规定,只能做方案设计和前期工作。这也有利于与国际设计市场接轨。否则,外国的建筑专业设计公司(事务所)来中国参与投标中标后,以总包方式承接设计任务,而国内的专业建筑事务所(公司)反而不能自己总包,体现建筑师的牵头,负总责的作用。这也意味着国内外设计单位的不对等、不公平。深圳陈世民事务所在这方面的试点可以借鉴。

  2、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建议制订《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一是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专门机构(目前可由具备条件的甲级设计单位、甲级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承担,今后可培育发展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建设;二是工艺性强的专业工程提倡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其他建设项目提倡项目管理承包;三是建设项目总承包或项目管理承包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有能力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建议完善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协调并指挥设计经理、施工经理和采购经理的高级项目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加强FIDIC条款的培训,为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供人才和法制保障。

  3、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

  建议分别制订《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专业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一是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二是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三是无论是建筑工程还是专业工程,其设计招标均不得以设计费高低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四是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

  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

  委托境外设计公司进行设计总承包时,应对境外设计公司进行设计总包的严格条件审查。

  建议调查研究、统筹规划为业主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工程设计咨询业资质改革目标与框架、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调整、归并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等资质,促进我国工程咨询业的形成和发展。

  建议政府和协会密切配合,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

  4、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王素卿)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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