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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政府职能创新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政府职能的创新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市场体系的培育取得重大进展,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有了较大改变,涉外经济管理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不断加强。然而,加入WTO后,根据WTO无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条件原则,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和透明度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和通过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原则的要求,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适度,对市场监管要加大力度,对宏观经济调控要有效率,政府政策及行为要统一透明。所以,中国入世,首当其冲挑战政府。目前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一些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战略性转变,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突出表现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并存。所以,根据WTO对政府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还需进一步创新。入世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的创新重点应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
根据WTO无歧视原则、互惠和公平贸易原则以及关税递减原则,各成员方应确保其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程序等公平、公正、合理并无歧视地适用,所有的贸易伙伴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同时各成员方通过相互削减关税和拆除非关税壁垒来提高市场准入水平,相互开放市场。其实质就是要求成员方一方面要促进公平制度的供给,维护自己内部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适度,即使是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也主要是放在市场失灵的矫正方面。然而,目前我国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体制、政府职能和角色定位还不能很好地适应WTO的要求。主要是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习惯于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指挥式”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结构网络化和经济发展国际化的需要;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对公平制度的供给还不充分,如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缺少《反补贴法》、《反倾销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在投资领域对非公有经济还有一些限制,不利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政府行政垄断在某些领域依然存在,行政审批制度较多;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对企业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角色“越位”和“错位”现象并存。所以,加入WTO后,为了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政府的管理理念要进一步转换,即从“内外市场有别”向“统一的、开放的世界市场”观念转变,从“内外待遇有别”向“国民待遇”观念转变,从“过度保护”向“适度保护”观念转变,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经济规制建设,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完善我国竞争政策的法律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为我国各种经济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国内竞争环境;通过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创新,弱化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品的供给,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意识;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减少政府行政垄断和过度干预,特别是要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事项,对保留下来的,要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彻底改变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经济管理的方式,将不属于政府管的事情全部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和市场去做。总之,在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础上,要明确界定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
 
二、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调控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统一政策法规,增加透明度
WTO对成员方的一个根本性要求,就是政府必须在WTO法律框架下运作,政府行为要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政府的政策法规要与WTO规则接轨,特别是根据WTO政策法规的统一和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各自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和程序等统一、公开、透明,各成员有义务接受WTO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评审,并将自己的贸易政策及变动情况通告各成员方;同时,WTO还要求其成员将已承诺的内容作为自己已有约束的一部分,不经紧急情况和履行特别通知不得变动。这就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行为必须符合 WTO规则,要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然而,目前由于政府某些职能“缺位”,导致了政府行为的弱化和不力。主要是现行的一些行政法规与WTO的规则不符,易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主义的阻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时有发生;某些法律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执法组织、合理的实施程序和精干的执法队伍,导致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的弱化。所以,“入世”后,我国政府必须全面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凡是违背WTO规则或与加入WTO所作承诺不相符的,都应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增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建立应WTO其他成员提出咨询要求而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规则、程序和机构,保持政府行为及经济政策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加强对政府行为的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政,从根本上避免政策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确保政策的统一实施;加强政府对现代经济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行政效率,全面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强化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确保中国“入世”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
加入WTO只是为我国提供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也是我国按WTO规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开始。要更好地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利益,根本还在于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入世”后,有些部门的开放只有 ( 年左右的过渡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全面地与WTO规则接轨,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对外开放中的主导作用,加快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步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提高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效率和效果,从而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有序进行。但是,目前我国要素市场的培育还很不够,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和工具还比较单一,对宏观经济发展的预测、监控和预警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对市场信号的甄别能力还不高。所以“入世”后,政府要努力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加快培育要素市场,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加大市场管理和社会监督力度,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中国市场体系;完善监管市场的各种经济指标体系,加强对市场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提高对市场经济预测的精确度,提高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理顺我国市场经济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体系,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财税、金融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各种经济调控手段,加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全面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和进步。
 
四、加强政府对涉外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经济安全
“入世”以后,随着我国关税的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的进一步拆除,市场准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进一步融合,国外物美价廉产品的大量进入将会增加我国商品市场的竞争程度;随着我国一系列服务业投资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跨国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对我国的直接投资,而且跨国公司目前在我国直接投资呈现出战略性、长期性、系统性的特点,注重投资股权对等化和投资本地化。因此,我国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联系纽带将进一步增强,内外经济联动机制将发生重大改变,国际经济对国内的影响将变得复杂且难以预测,国际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将会增加。所以,“入世”后政府当务之急应是了解、学习WTO知识,熟悉、掌握WTO游戏规则,同时为我国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以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学会运用WTO规则争取和保护自己应得利益,特别要学会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涉外经济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规的执行,并加大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引导,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同时要建立我国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增强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效率,确保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经济发展的安全。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全国美国经济学会会长 陈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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