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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面对“WTO后过渡期”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在“WTO后过渡期”,关税和市场准入门槛将大幅降低,中国对外开放水平将进一步扩大,已经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中国企业将面临保护期满以后的真正考验———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满3年。3年间,我国向世贸组织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关税总水平稳步下降,进出口贸易额不断攀升,利用外资持续增长,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步完善,各种非关税的措施渐进地取消。然而从现在起平稳渡过3年过渡期的中国将进入“WTO后过渡期”。在“WTO后过渡期”,关税和市场准入门槛将大幅降低,中国对外开放水平将进一步扩大,已经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中国企业将面临保护期满以后的真正的考验。
  一、“WTO后过渡期”贸易摩擦问题将更为突出
  不久前,商务部发布2004年秋季《对外贸易形势报告》称,2005年贸易摩擦问题将更突出。报告特别指出,目前,中国已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贸易摩擦数量居高不下,摩擦的形势日趋多样化。
  随着我国产品竞争力不断上升、出口贸易的持续快速发展、主要贸易伙伴更加关注和牵制我国对外贸易,这就决定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局部冲突和矛盾将长期存在。特别是在“WTO后过渡期”内,2005年是所有WTO成员履行WTO承诺的一个重要时期,2005年大多数成员的非关税措施都要到期了,那么,它们的贸易保护水平、市场准入程度都要改变,贸易自由化程度也相应提高。这给中国的产品在全球中竞争带来了很好的机遇,同时也带来重大的挑战。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大幅度下降了,成员会使用WTO允许的其他贸易救济手段进行保护,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的贸易保障措施、检验检疫措施。因此,在“后过渡期”我国对外贸易将会遭遇到更多的贸易保护措施、贸易救济措施的限制。
  另外,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入世后,世贸成员纷纷加强了对我国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已经制定了对我国保障措施法规。由于特保措施作为一个新的贸易救济工具,其中的一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界定,极容易产生歧义,对企业的出口产生了困难。
  据业内有关专家分析,我国对外贸易摩擦将呈现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对外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多。二是对外贸易摩擦涉及的领域和行业日益广泛。三是对外贸易摩擦波及的国家和地区不断扩大。四是对外贸易摩擦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
  二、贸易摩擦升温后的冷静思考
  针对前一段时间个别媒体及网站在报道中认为2005年中国贸易摩擦将出现范围更大、斗争更加激烈,并预言中国出口企业将遭遇国外的重重围剿,有关专家指出,个别媒体不负责任的炒作,偏离了国家对外贸易总的方针和思路,客观上给了国外发起贸易保护的口实,造成了国内部分企业的恐慌。同时,专家还指出,贸易摩擦并非只针对中国,它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没有必然联系。
  2004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上升到第三位,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中国的生产能力已经融入到世界人民的现实生活当中。因此,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外贸发展得这么快,全世界都高度关注,出现贸易摩擦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贸易争端,要用平常心对待,一是不怕,二是积极应对。
  事实上,贸易摩擦增多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发达国家之间有贸易摩擦,发展中国家之间有贸易摩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有贸易摩擦。从世贸组织的统计看,贸易摩擦大多发生在贸易大国之间。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出现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所难免。而从国际上看,大部分的贸易摩擦发生在欧、美、日等少数几个发达经济体之间。其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比我国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但这也丝毫未影响欧、美、日等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而目前在我国,所有贸易摩擦的涉案金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还非常小,并非主流。 
  作为WTO成员,关注其他成员针对我国正常出口贸易的各类措施,并根据WTO相关规则消除我国出口所面临的不合理限制,是我国享有的合法权利。但是,贸易摩擦或者说贸易壁垒本身是个中性概念,即它并不必然违反WTO规则。广义上讲,所有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均属贸易壁垒。
  有资料显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一共提出了8000多种技术性的要求、标准、规范。初期对于这8000多种TBT都存在争议,但世贸组织审查之后发现其中只有50种构成歧视性,有12种应该完全取消。这样看来,8000多种TBT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真正是我们所说的贸易壁垒,其他都是技术性的要求。
  贸易摩擦并不等同于贸易保护主义,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指出,判断是否是贸易壁垒的标准有三条:第一,标准的制定或要求的提出是否科学合理;第二,是否具有国际性,即这个标准或要求是否为国际所公认;第三,是否符合非歧视原则,即你不能对中国产品是一个标准,对美国产品是一个标准,对欧盟产品又是一种标准。如果一种TBT同时具有合理性、国际性、非歧视性,那么这种TBT就不能叫做技术壁垒,而是必须适应的技术性要求。
  三、积极迎接“WTO后过渡期”挑战
  面对我国与国外贸易摩擦频发的现实以及在后过渡期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强化的趋势,企业应从长远的、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客观认识,承认摩擦,不怕摩擦,从容应对各种摩擦。
  首先,要深入研究、学习、运用WTO规则。后过渡期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加全面接轨,我国企业的竞争对手都是谙熟市场的国际游戏规则的,所以我国企业必须深入研究、学习并掌握WTO规则,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原则、“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性救济措施、贸易技术性要求等领域的规则都必须相当熟悉并能熟练运用,以提高竞争能力和应对能力。同时,不仅要掌握运用,还要开始参与制订WTO规则,争取为我国外贸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其次跨越国外技术壁垒,必须跨越自己思想上的壁垒,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国外客户的需求挂钩,真正按照国际标准把产品质量抓上去。因此,企业在发展观念上,一是必须进行思维方式上的自我超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一颗平常心,全面、辩证地看待国外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丢掉别人是在有意找麻烦的错误思想,在对比中看到自身的不足。二是在质量意识上自我超越。企业在食品质量管理上必须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三是经营理念上的自我超越。把做生意上升到做贸易的高度,主动适应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管理上与国际接轨。
第三,要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优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把生产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从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情况来看,全球化程度越高的产品,越难反倾销。因此,专家提醒企业,不要一种产品,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都要一条龙负责。同时,要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提升全球化程度。 

(于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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