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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中的合同管理与技术管理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8-4
孟加拉帕克西大桥河道治理工程位于孟加拉 PUBNA 地区的恒河上,是帕克西大桥与河道整治工程的组成部分。该工程自 2000 年 9 月开始设备调遣,到 2004 年 4 月全面竣工,共计完成产值 3500 万美元。该工程能够顺利竣工,施工期间的合同管理与技术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介绍几个典型事例,供业内同行探讨。

  一、工程简介

  帕克西河道整治工程系帕克西大桥项目的一个分部工程,工程内容主要是两岸边跨桥梁下的河道整治与防护。整治与防护的长度约为 600 米/侧,其平面布置情况是梁中心线上游约为 200 米,下游约为 400 米,另外尚有 DAMUKDIA 和 SARA 两处防护施工任务以及引桥道路基填筑等几项工程。

  帕克西大桥项目合同总标价为 1.269 亿美元,其中河道治理工程总造价为 3364 万美元 (其中外汇部分为 60%)。合同工期为 1095 天,维修期为 365 天。工程师发布开工令日期为 2000 年 8 月 17 日,工程施工期限从签约之日开始计算,工程完工日期为 2003 年 8 月 16 日。

  河道治理工程主要工作内容有:疏浚与吹填 302 万立方米;土工布以及土工布沉排铺设 243,000 平方米;护坡与护坦抛石 51.05 万立方米;混凝土预制块铺砌 1.75 万立方米;陆上土方填筑 70 万立方米;另外还有植草、植树等工作内容。

  项目的资金来源是日本海外经济合作基金 (OECF)。项目咨询为美国 PARSONS BRINCKER HOFF 国际咨询公司和新西兰 WORLEY 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等 5 家单位组成的联营体。项目业主为孟加拉国交通部公路管理局。

  二、合用管理

  合同是各方开展工作的依据,对于超出原合同之外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和业主采取的首要步骤就是将其变成合同的一部分。即通过变更指令明确合同各方在该项任务上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范围不清会产生权利、义务模糊,这种模糊有可能导致项目管理过程中多做了额外的工作,而得不到应有的付款。

  在本项目的实施中,我们严格合同管理,除了常规性的合同规定做到熟记于心外,对于影响金额较大,以及对工程施工影响较大的,通过熟读合同,从合同中寻找依据,进而使施工和付款朝着对我们有利的方向发展,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1. 西岸护坦底高程的变更

  西岸护坦的底高程在不同的投标图纸中,标示各不相同,一为 -15 米,一为 -10 米。这个问题在投标过程中没有人进行澄清。工程中标后,我们进一步研究合同,发现合同中除了施工图纸外还有多处描述,而且规定也是矛盾的,为此,我们和咨询进行了长达两年的争论,甚至不惜下决心进行重大的计划调整,最后在对我们有理有利的情况下,咨询将其修改成了 -10 米,该设计高程的修改并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发挥,但却极大地方便了施工,增加了边坡稳定的安全系数,为我们在一个枯水季节完成该项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否则,我们不但要投入更大的费用购置深水清淤的专用设备,而且很难确保在一个枯水季节完成该处的施工任务。

  2. 西岸水下填方施工中水下围堪的取消使用

  技术规范在西岸水下填方的规定中明确了进行施工的具体施工方法,但在语言描述中增加了定语,摘录为“承包人必须采用水下围堰施工,以保证填筑的材料形成设计的几何尺寸,关于围堪的尺寸将由承包人自行决定,但承包人将对围堪以及围堪内填土后的边坡稳定负责等等”。

  考虑到西岸的工作量较大,如果采用水下围堪施工的方法,在一个枯水季节完成西岸的施工任务是根本不可能的。为此,项目部同咨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了工程的利益他们同意我们不采用水下围堪而直接进行水下吹填施工。为了验证水下直接吹填能形成设计的几何尺寸,在施工之前,我们联合进行了水下填筑的实验获得了可行的施工方法,并且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在汛期之后我们按照这个方法投入了施工,通过联合测量资料看出我们采用该方法成功地获得了设计断面,但同时观察到边坡发生大面积滑坡的现象。

  随后咨询要求我们采用水下围堰进行修复滑坡区域,理由是水下围堰将有利于边坡稳定,为此我们双方展开了深人的讨论。此时,支持我们观点的依据是,水下围堰的作用是为了获得设计断面,而不是为了增加边坡稳定的安全系数,现在我们能在不使用围堰的情况下获得设计断面,就没有必要采用水下围堰施工,同时我们指出了我们对滑坡的看法,就是设计坡比的安全系数太小。经过多次的讨论,最后双方均做出了让步,即:他们对设计进行了部分修改,而我们也在投入不大的情况下做了一级围堰,以期增加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并以此保证防护施工能在汛期涨水前完成。

  该项工作的取消,为我们顺利完成西岸的施工赢得了时间,同时节省了大量的施工成本。

  3. SARA 增加的维护工程

  由于设计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整个 SARA 的施工被迫跨年度进行施工,具体情况是:2002 年 2 月至 2002 年 6 月,首先完成了0+400~O+930 区间的施工任务,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3 月完成了 0+000~O+400 之间的施工任务。

  在 2002 年 6 月完成了第一期的防护施工任务后,由于 PADMA 河汛期将至,事实上已经完成的第一期工程将被迫面临渡汛,造成了业主提前占用该部分已经完成的工作事实,为此根据 FDIC 条款我们提出了分期交工的要求,但是由于咨询强调合同条款中的特殊条款没有分期交工的规定而不给签发分期交工证书。

  2003 年 10 月,上述一期防护工程在经历了两个汛期之后,0+680~O+750 之间出现了问题,石料护坦部分混凝土块坍塌损坏。工程师代表来函要求我们进行修复,而对谁应负责的问题避而不谈,只是说将来根据合同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对此认真研究工程师代表的权利范围,认为他没有权利就该项维护工作发出指令,并且该项工作超出了原合同范围,所以应该首先将其变成合同的一部分,为此,我们向工程师本人发出信函并索取变更指令,但是由于孟加拉的办事效率低下等原因,变更指令没有签发。但是工程师给予了复函,为此我们至少可以将该复函作为一种指令,从合同角度我们有了完善的资料,否则仅仅凭工程师代表的一封信函就实施工作,将来在合同角度以及付款方面易引起争议。

  4. SARA 设计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

  由于在投标阶段该处没有施工图纸,在施工图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及时跟踪设计过程,并从保障设计功能与安全,以及方便施工角度提出了对设计的有关建议,这些建议被采纳的同时,也带来了设计变更的机会,即:在原合同价号之外又增加了两个价号,即:老石料开挖和老石料开挖后的再利用,另外混凝土块预制与铺砌的规格也发生了变化,进而单价需要重新确定,为此带来了重新报价的机会。

  在和咨询以及业主确定单价的过程中,项目部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利用合同中的规定积极争取采用现行的市场价格作为这几项单价的确定基础,并通过一年半的谈判,最终获得成功,为项目带来的效益十分显著。如果我们没有认真研究合同特殊条款,而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采用标书现有的类似价号作为参考,将失去创造效益的良好机遇。

  三、技术管理与设计变更

  技术管理和合同管理以及商务管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要搞好项目施工,必须有足够充分的技术准备工作做依托,比如施工方案的制订与优化等。在本项目的实施中,方案制订的过程中碰到了许多技术问题,尽管设计变更在国外项目的实行中比较困难,我们在遇到这些技术问题的时候,还是尽最大可能通过设计变更的方式解决。

  1. 单块石料重量优化

  本项目共计需要石料 81 万吨,而合同规定 100 公斤/块以上的石料占总计数量的 50%。根据我们对石料采购途径进行的调查,孟加拉国没有石料,所有石料均需要自孟加拉的周边国家进口,最终我们选择了印度。但是印度和孟加拉的国情是石料全部采用人工装卸,运输车辆也全部是普通的卡车,根据询价的情况,100 公斤/块的石料采购价格很高,而且供应商均对提供大块石料不感兴趣,只愿意提供 100 公斤/块以下的石料。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广泛收集该河道的水文资料,然后根据设计原理就原施工图的石料的规格部分进行了设计校核,通过校核发现,原设计石料规格的安全系数太大,我们把计算结果提交给了咨询,并从孟加拉的现实状况以及工程实施的角度向咨询提出建议,结果石料优化取得成功。该石料规格的变化,一方面降低了大量的工程成本,另外一方面避免了大石料不易采购,工程无法进行的局面发生。

  2. 西岸设计护坦底高程修改

  西岸防护工程是本项目的主体工程之一,位于主河道西侧,施工段全长 600 多米,工程造价约为 1075 万美元。按原投标图纸,水下土方开挖的护坦底高程是 -15 米,坡比 1:3.5。在进行施工方案编制的时候发现,投入水下开挖设备 3800 德盛号挖泥船最大挖深只能挖到 -12 米高程,根本挖不到设计底高程。这就意味着按此设计,目前的设备根本无法进行西岸的防护施工,进行方案比较时发现投资新购用于深水清淤的专用设备成本太大,若对 3800 挖泥船进行挖深改造则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难题,同时从边坡稳定以及水文条件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即使上述方案能得到顺利实施,我们面临的工程工期也非常紧张,为此,我们只有做到技术上有足够的把握,保证土方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使其成功率 100%,才可以保证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提高边坡稳定的安全系数,同时提高水下土方设备的生产率,尽量缩短土方施工时间,给下道工序留出一定的时间。根据对国际上现有深水清淤设备的了解,我们确定了走设计更改这条路。进行设计变更历时达 1 年多的时间,此期间我们把合同管理、商务管理和这项技术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长时间的讨论,咨询最终于 2002 年 11 月 24 日将西岸的护坦底高程自原来的 -15 米抬高到-10 米,该项合理化建议的运做,不仅使我们扫除了影响施工的一个重大障碍,达到了我们所期望的不进行挖泥船改造和购置深水清淤设备的目的,降低了工程投入,同时也改善了边坡稳定的条件,减少了施工过程中边坡坍塌带来的风险,降低了施工难度,保证了我方可以在一个旱季内全面完成西岸防护工程。

  3. 东西岸边坡坡比修改

  该项工作开展的时间跨度为2001 年 6 月至 2003 年 1 月。原标书图纸规定的东西两岸的边坡均为 1:35,而且标书规定承包人对边坡稳定负有完全的责任。

  在 2001 年度实验段的施工中,由于施工期间的永久边坡和临时边坡的滑坡,导致我们的施工进度滞后,不仅如此,我们还投入了约 8 万 美元进行永久边坡滑坡后的处理,在之后的一年半中,我们一直督促业主就该部分工作付款,在经过无数次的会谈后,业主和咨询都说,实验段期间的费用,也就是上述费用应该支付给我们 (但到如今也没有拿到付款),但在实验段完成后的永久工程施工中的滑坡后的处理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们就边坡开挖的方法进行了修订 (修改技术规范),将原来的挖泥船修坡方法改为台阶开挖方法形成边坡,另外还采取了诸如快挖快跑,进桩提绞刀,宁欠勿超等措施,但是在随后的施工中,仍然发生了多次滑坡,本项目施工期间土方共计发生滑坡 20 次之多,其中东岸 15 次,西岸 4 次,DAMUKDIA 一次,SARA 的局部滑坡不算。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并举的方法,督促咨询和业主将东西两岸的边坡自原来的 1:35 修改为 1:5,使得边坡稳定的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防止和减少了以后施工中的滑坡,其带来的效益是显著的,既可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也减少了施工期间滑坡后进行修复的费用损失。

  4. DAMUKDIA 以及 SARA 设计的导向

  在投标阶段,这两项工作是暂定工程,投标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施工图纸,从工程量清单来看,该处的施工内容主要为水下抛石和水上混凝土块。工作内容和东西导堤一样。工程中标后,业主决定实施这两项工作,施工图设计在施工期间进行,因为其直接关系到施工,所以我们在设计的过程中积极跟踪设计进度,并主动帮助咨询画图,及时了解设计者的意图,将我们对设计的看法反馈给他们,设计过程中我们的多项建议被采纳,其结果使得我们在 SARA 的施工中,省掉了“船抛”这一工序,在 DAMUKDIA 的施工中避免了在软基上修建导堤,从而消除了风险,为顺利完成该处的防护施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利保障了工程工期。

  5. 技术应用

  按照本项目技术规范的规定,我们为挖泥船配备了当时我局第一台 GPS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本项目挖泥船的疏浚长度为 300~500 米之间,疏泼深度达 23 米,合同规定,为了边坡的稳定需要进行分层开挖,每层的开挖厚度为 2 米,受到以上影响,挖泥船需要频繁移动船位并在新的开挖位置定位,该项工作经常受到黑夜/大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及时进行,导致非工作时间的延长,另外施工放样同样受到黑夜/天气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挖泥船的出勤率。在配备了 GPS 后,使得挖泥船的施工不再受黑夜与天气的影响,出勤率得到了保证,另外实现了挖泥船施工的可视化操作,提高了开挖精度。更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利用 GPS 实现了上述功能的同时,又进一步研究并将这套 GPS 的功能扩展到了水下地形测量,进而通过技术攻关掌握了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的计算机化,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些成果的应用,特别是需要频繁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时,极大地方便了施工,节省了挖泥船等待施工人员看完图纸再安排施工的时间。可以说这项成果的使用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否则,受到河道洪水的影响,我们将面临施工工期不足的局面。

  6. 理论联系实践

  在 SARA 的防护施工中,我们碰到了渗透动水压力带来的局部边坡破坏问题,针对这个问题,项目召开了技术研讨会,最后确定了齿槽法换土方案,以期达到:

  * 延长渗径并减少渗透动水压力。

  * 利用齿槽将部分水平方向的渗透动水压力改为扬压力。

  * 利用齿槽外部的原状土来加大抗剪强度。

  * 利用齿槽部位土体来加大抗滑动的阻力。

  该方法使用后,效果非常明显,即防止了渗水影响施工的,又保障了边坡稳定,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7. 计量方式的变更

  本项目标书补遗规定,石料的计量采用图纸标示的石料厚度和其平面尺寸来计算结算工程量,也就是说将采用设计方量来结算。但是为了确认施工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又规定了采用抛石前后两次测量的结果来确定抛石的厚度,另外技术规范规定图纸标示的厚度为最小的需求厚度,实际施工后不允许有一处的厚度小于该厚度。

  考虑到抛石过程中以及抛石施工后石料将存在不同程度的沉降,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施工,则我们必须采用一定数量的“超抛”才能达到设计要求,但“超抛”的石料我们将得不到应有的付款,况且水下的地质条件差别很大,从施工后的测、量结果来看个别部位的沉降达 3 米以上,普遍的沉降均在 1~15 米之间。

  针对以上规定,在施工之前我们提出了“沉降”问题,并建议设置“沉降观测杆”,虽然咨询内部的意见不一致,但在我们的积极推动下,最终设置了 1 个沉降杆,但是由于沉降杆的高度太大 (17 米),在抛石的过程中损坏,为此该方案被咨询否定。之后我们又提出了其他的替代方案,诸如:采用“地秤进行抛石计量”和“在储料场进行石料测量”方案,以达到在抛石施工期间进行计量和抛石前进行计量的目的,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这些方案均被咨询采纳接受。

  原标书的规定给承包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我们认为是标书编制人员忽略了沉降问题,所以导致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合理,脱离实际,没有可操作性所致。施工中为了规避风险并维护承包人的利益,我们积极推动咨询进行了计量方式的变更,该计量方式的修改使得我们把计量工作透明化,变水下为水上,变难为易,避免了“超抛”的发生,进而大大降低了工程风险和工程成本。

  施工合同是甲乙双方赖以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由于认识的不同在合同管理工作上非常容易产生争议,发生对合同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所以在施工中如何正确的理解合同并把握合同就显得十分的重要,本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碰到的合同争议均是影响到工程能否顺利执行下去的重大问题,但是项目部均利用对合同的理解并辅以适当的商务工作,在施工技术上给工程施工扫除了障碍,圆满地完成了施工任务。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李振旺 朱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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