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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工程造价管理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9-2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陈广言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意味着我国将逐步融入世界开放市场,激烈的市场竞争将迫使我国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很显然,加入WTO是有利和有弊的。然而,在准备加入WTO的过程中,尽管宣传好的方面比较多,但思想准备和有一些具体的工作还是跟不上的。
    从全体中国人的福祉出发,入关不入关,什么时候入关,以何种形式入关,这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怎样入关,都必须以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为重。在这一点思想认识和情感上,显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看法,这也是在加入WTO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家利益的理解 
  我国现在流行的国家利益概念是从西方传入的,是在中国和西方列强的交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为一部中国近代史是列强侵略中国,使中国的国格和中国人的人格蒙羞的历史,国人对国家利益具有一种强烈的情感关怀。情绪化国家利益概念,往往影响中国理性地处理和西方国家的关系。诚然,进入WTO会给中国社会带来莫大的压力,各民族产业会受到巨大的冲击,但是加入这一组织是中国向一个大国转型的重要一步,它使得中国从世界体系之外转变成这一体系内部的一员,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中国要不要接受现存世界体系?因为目前的世界体系是由西方世界建立的,西方国家是这一体系的主角。接受这一体系的规则就是服从这一体系,接受西方国家的领导地位。如果从情绪化国家利益的角度,中国是不能这样做的。这一点认识十分重要,在毛泽东时代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选择了建立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国际权力中心,结果给中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邓小平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核心,就是使中国尽早进入世界体系,成为当代世界大国。 
  进入世界体系并非全盘接受世界体系,受这一体系的奴役。相反,进入世界体系就是为了从内部改造世界体系。如果中国不能进入世界体系,那她永远是局外人,不管其如何不满现存体系,也不会有能力来改革不合理的体系。在体系外挑战体系可能会满足很多民族主义者的心理需求,但事实上有害于长远的国家利益。相反,进入世界体系可能在短期内对国内问题造成消极影响,但从长远观点来看符合国家利益,因为在中国变成了国际体系一员后,会变得更有能力来改革现存体系,使之和中国的国家利益相一致。 
    目前,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如何调整国内各种利益结构和制度规则,迎接加入这一组织后的种种挑战,而非简单地拒绝加入,拒绝接受。 
  上述这些观点或理论,是我对中国加入WTO的认识基础,也是我认为决策层制定政策应有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将会遇到市场开放带来的一些问题,或者说是一些挑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二、市场准入问题 
  加入WTO,开放市场,将使我国建设市场(包括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受到较大冲击,从而也会影响建筑业的发展。向世界开放国内建设市场,必然带来经济活动频繁,房地产业(建筑业)全面引入国外同行全方位竞争,同样也使围内同行的竞争压力明显增加。建设市场的中介服务业将引入国外同行的竞争,特别是国外工程造价咨询顾问机构先进的观念和管理,将促进我国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行业水平的全面提升。 
  长期以来,尽管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二十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里是不容许国外,甚至于港澳台地区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测量师行等)是不能在中国独资注册开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连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深圳经济特区也不例外。原来我们考虑的问题很多,最关键的是害怕国外(包括香港的"假洋鬼子")咨询机构进来,会把国内的咨询机构挤垮,或竞争不过人家而丧失市场。但是,事实并不如此,其实国外咨询机构进入中国参与竞争,他们考虑的问题比我们还要多,不熟识中国的有关政策、不适应中国的工程计价方法、人地生疏寸步难行,害怕受骗上当,……。他们必然会认真思考的,不会轻易进来的。而上述这些因素正是国内咨询机构的长处,竞争的有利条件。所以,还是放开好,早放比晚放好,全放比有限度放好。关键在于如何提高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水平,尽快适应国际惯例,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竞争能力。反之,国内的造价咨询机构继续维持现状,不向"公正行"、优质、全方位服务发展、就只能让其在竞争的市场自生自灭,千万不要保护。让国外造价咨询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参与竞争,肯定能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 
  外国造价咨询机构在中国与中方合资、合作成立企业,这是我国现行政策所容许,20年的改革开放历史已在中国出现无数的这类企业,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故应是无疑议的。至于外方是否控股或持股份额问题,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在股份制问题上,不应太多的限制。控股的概念由于"合伙人"的形式出现,谁来控股就难以说清了,也不必过多的考虑谁来控股了。 
    既然允许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从业,就应该给人家以国民待遇,不应有所限制,应平等互惠,平等待人,道理是十分明显的,否则,就与对外开放政策是不符的。 
  其实,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在我国的"三资"企业就有22万家,所以让不让国外咨询机构在我国执业(独资、合作、合资)的问题,本来就早以解决的了,关键在于要不要保护自己的企业。 
当然,国外咨询机构进入我国,在中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我认为从国家的利益出发,凡是国家保密的、特殊高科技、国家严格控制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国内咨询机构来承担外,其余的就可以放开,不应受限制。 
  外方独资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中国从业,如果没有中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为其服务,它是根本无法运转的,也正如我国的企业或机构到国外去承包工程,不在当地雇用有关人员,也就无法工作一样的道理。所以,不应该限制"雇用"。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教育和限制国内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不要做出一些有失国格和人格、对国家利益有损害、甘当"洋奴"的事情。 
    三、关于外国专业人士在我国从业许可的问题 
  建立专业执业资格制度是国际惯例。正因为此,我国从1996年起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目的是把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提高,并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既然容许国外咨询机构进入我国,那么外国的专业人士也可以进入中国。问题在于国外的执业资格我们是否认可? 
  专业执业资格的标准各国有别,如果双方没有达成认可协议,谁进入对方国家,对方肯定是不会承认的。比如,中国造价工程师现在到香港去从业,香港测量师学会或政府是不会认可的;而香港工料测量师进入国内,我们也不承认的,因为至今还没有一个"协定"能解决这个问题(我已为此曾作出努力,关键在于我门没有认真的谈判)。随着加入WTO,这个问题就十分明显地提到日程上来了,必须尽快与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组织开展对话,进行认真的谈判,早日解决互认接轨问题,让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 
  国外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入我国,如果要提供国内工程的服务,必须是获得国内相应的执业资格者,否则其服务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与我国达成有互认协议的国家或组织颁发的资格者除外。 
  外国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入国内设立独资事务所开展业务,应与上述的情况一样处理。我国宪法规定了个体经济可与其他经济并存,当然可以容许个人开业,但条件应是严格要求的。 
外国的专业人员能否在中国参加执业资格的考试?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中国有业务者; 
  (2)必须符合中国有关对学历、专业、业绩、年龄、健康状况等的要求; 
  (3)其所在机构必须在中国开业×年。 
  在对待外国的专业人员考试问题上,考试方式可以与国内的方式有别。有一些理论知识、计价方法就不一定考了,因为人家在大学里就已经学过考过,而且各国的教育也不一样,也不必要重复考试。但是,对有关中国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问题处理等,这是必须考核的。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不必与国内人同场考试,另外进行。 
    四、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培育和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已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出现,是市场经济对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趋势。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何进一步健康地发展状大,如何使其在对外开放的建筑市场中,与国外同行竞争并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相关政策法规还未完全配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定价"的惯性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特别是建设单位的"大而全"观念仍然在存在,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仍得不到理解和接受,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因而在前进和发展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受主管部门的制约,不能公正地进人社会。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产生的,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管理模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各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有设计单位主办的、有大型企业建设单位主办的、有施工企业主办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行业主办的、甚至于"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机构等等。这些主办单位一般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视为内设机构,或作为附属二级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下达、收入按比例上缴,成为主管部门搞福利、发奖金的重要来源地。这些咨询部门必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支配。这样就严重的损害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做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同时也违背了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服务的宗旨. 
  二是:基础差、素质低、单一从事编制工程预算业务、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深圳市几十家开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看,绝大部分只开展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服务工作,甚少有综合性服务,更谈不上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在这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普遍存在着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专职的人员少,在职令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更是严重不足。 
    三是:行业、地区、部门垄断封锁。由于现已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大多挂靠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他们利用挂靠单位的行政权力和业务便利,垄断本行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形成了一条条地区、部门条块分割、行业封锁的死胡同,严重地阻碍了平等竞争的发展,这是很难适应建筑市场蓬勃发展的需要的。 
  产生上述问题尽管有基础差、素质低、发展过速和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多种原因。但我认为关键是:体制不顺、法规不全、监管不力。这就需要健全法规,规范行为,政企真正分开,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服务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顾问公司。否则,就难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生存,搞不好为了生存可能最终沦落为国外咨询机构的代办、分支机构。 
    五、必须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尽快提高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健康发展,能与国外同行开展竞争并能取胜的保证。新时代的工程造价工作者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性人才。而传统的只会编制工程概预算、事后有不负责任的人员必将为时代所淘汰。由于种种原因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太窄、素质偏低、年龄老化等问题。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比起来是有一定差距的,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如国外,甚少做到能动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更难找出有人能优化设计及施工组织方案(一是没有水平优化,二是没必要去优化,三是不敢去优化)。在长期的接触和考察中,我认为国外同行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以及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对法规和法律知识的运用,明显要强于我们。在已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如果还是维持目前的状况,还是满足于识图、计算、套定额、取费、算总价等工作,怎能适应当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管理的要求?我国目前从业人员原有的专业知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建筑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在国际市场竞争的环境,所以对从业人员必须制定培训和再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际问题处理和判断能力的考核,考试制度,我们需要的是"高智高能"的人才,而不希望培养出"高智低能"的人才,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提高。与此同时还必须强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六、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重点转移 
  "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且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正因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到合理的偿付,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所以,在国外建设市场里,中介的工程咨询机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把服务的重心转移到为发包方或承包方"索赔"方面来了。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就注意学习、引进、开展国外流行的"索赔"工作,近十几年来,虽然在一些大型涉外工程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尝试了一些工程索赔工作,学习和积累了一些处理工程索赔的经验。但是,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下,工程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到来自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本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导致工程索赔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体本身主观上的问题是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是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缺乏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性的健全的工程索赔仲裁制度等。 
  工程建设索赔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它是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追取非自身责任遭受的损失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正当的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的行为。工程建设索赔是甲乙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的一种合作方式,是一种以合同和法律为依据,合情合理的处理损失补偿的正当行为。随着市场的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转换,"索赔"工作就必然落在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了,这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可行做法,也是国际惯例。然而,我国推行"索赔"以来,效果不理想,其中也有工程造价咨询业不发达、业务水平不高、没有能力开展这项工作有直接关系。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的咨询机构进入我国 ,如果我们的咨询机构再不想法开展"索赔"业务,那么这个市场必定为别人所占领。 
  当然,除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索赔"业务外,我们还可以建立一些工程索赔组织机构,促进工程索赔专业化,提高索赔工作水平。工程索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并形成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全方位,工程索赔重证据,论证难度大,需要发展工程索赔专业化,以提高索赔工作管理水平。建立工程索赔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分工,发展索赔专业化,有利于做好以下工作: 
  (1)充分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即时把握索赔机会; 
  (2)深入研究和掌握索赔内容、程序、方法和技巧,利于主动去索赔; 
  (3)委派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各种设计更改和变更的签证工作,建立详细的签证台帐,这是索赔的充分证据; 
  (4)委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积累、保管各种施工进度表、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谈话记录、各种会议纪要、甲乙双方来往函件、施工备忘录及施工日记、工资单据和付款帐单、财务和成本帐表、各种原始凭证及与索赔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数据等,这是索赔的重要基础工作。 
  (5)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对外交流,借鉴国外工程索赔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工程索赔工作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索赔管理工作已有九十年的漫长历史,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理论上的充实,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利于操作而可行的工程索赔程序与做法。故而,加强与国外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国外适用的工程索赔经验,是争取尽快提高我国工程索赔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工程索赔工作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加入WTO,扩大市场的对外开放,增强竞争的激烈度,运用经济规律从事经济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及国际通行做法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对我们来说则是一种挑战,又是发展的机遇。过去20年间,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和改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建立和发展,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只要我们面对现实、正视压力、发愤图强、急起直追、扎实工作,就一顶能够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和局面,从而进一步把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向国际惯例靠拢,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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