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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6-2-21
  问题1:合同主体不明确 
  各企业普遍存在对合同主体审核欠缺的问题,由于和法人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签订合同,并且没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将造成对方在合同履行无必要或者纠纷发生后主张合同无效。
  对策:必须在业务效率和业务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价值的选择、对合同的合理性审查,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和能力也应当审查,否则会出现因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凡是和分公司以及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必须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问题2:“审决合一” 

  各成员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存在合同“审决合一”问题。所谓审决合一,表现为合同审核章和合同专用章一人保管的情况以及合同管理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合同审核章的加盖完全取决于企业负责人的意思表示。但是合同管理员的设立目的不是只作为简单的合同文书,而是要起到监督牵制作用的,合同专用章和合同审核章之所以分开保管也是为了增加过滤和监督程序,如果审查和决定没有分离,也就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对策:建议提高合同管理员的法律素质和责任心,必须保证法律审核的有效性,将合同实质内容的决策权利归于企业领导或者相关负责人,将合同的程序性把关交予合同管理员,可以考虑每家企业至少设立一名专门的合同管理员。并且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员以及审批负责对合同的责任跟踪制度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问题3:违约责任规定不清晰 

  绝大多数成员企业存在对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缺失或者无意义的问题。在合同审查中普遍存在违约责任条款泛泛,往往只约定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诸如此类的不规范的法律用语。这样一来导致法律赋予任意性权利的丧失,等于放弃了争取可以明确数额,有效及时争取挽回损失的权利。

  对策:违约条款中违约金应当根据实际投入和预期进行约定,约定适当的计算科学的违约金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除了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外,争取违约金作为一种预期的补偿。违约条款还可以约定违约后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违约免除等情形。

  问题4:格式合同陷阱 

  绝大多数企业都在使用范围较为广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便捷交易的实现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格式合同的内容应当严格审查,防止格式合同陷阱的问题。

  对策:对于交易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利用补充条款或者进一步磋商变更来达到摆脱对方限定的拘束,必要的话应当送交法律事务室提供审核服务。各企业的格式合同主要有工业品销售合同、设备原料采购合同、建筑工程相关合同、咨询评估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这些合同无论是哪里的范本都不应当是强制性,而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兼顾公平适当修改格式。

(伍迪 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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