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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6-4-11
    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有明显改善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大力宣传,并制订和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社会舆论监督不断强化,有力地推动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本次稽察的、89个项目中,2000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1263份,合同金额420.6亿元,分别占应招标合同总数和合同总金额的43.8%和84.3%(下同)。按类别分,施工招标情况相对较好,实行公开招标的比例为70.6%和91.8%,与1998年第一次稽察的79个项目情况相比,公开招标合同比例提高了31.6个百分点。按行业分,粮库和棉库项目招投标情况最好,稽察的6个项目全部实行了招投标,公开招标比例高达96.4%和98.9%;其次是公路和水利项目,公路项目公开招标比例为70.9%和94.4%,水利项目为75.2%和92.5%。
    二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工程建设投资。从稽察的情况看,项目通过招投标一般节省投资10%左右,个别项目节省投资幅度更大。此次稽察的西安绕城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及路面工程,通过招投标分别比概算投资节省17.7%和16.4%。
    三是通过招标尤其是公开招标选择的参建单位资质水平普遍较高、实力较强,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搞虚假招标
    1、该招标不招标。本次稽察的89个项目中,属于应招标而未招标合同583份,合同金额21.1亿元,分别占应招标合同总数和合同总金额的20.2%和4.2%。其中,勘察设计应招未招的比例较高,分别为63.8%和91.8%;其次是设备材料采购,分别为24.8%和10.9%。按行业分,工程项目应招未招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6.1%和44.8%;其次是电力项目,分别为40.2%和7.5%。
    2、规避公开招标。在89个项目中,有899个邀请招标合同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合同金额35.4亿元,分别占应招标合同总数和合同总金额的31.2%和7.1%。其中,设备材料采购和工业项目各项招标未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比例较高,分别为46.2%、20.3%和67.1%、34.8%。一些项目单位还采取小合同招标,大合同续标的办法规避公开招标。如某项目厂房彩钢板的采购招标中,先用96.5万元的小合同实行公开招标,后将总价为2746.9万元的采购合同续标给原中标单位;此外,还将钢材配送中心、曲形分段生产中心、集配中心等工程以续标方式委托给已在该项目其他子项工程施工的企业。
    3、搞虚假招标。少数项目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作“陪标”。
    (二)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较普遍
    1、绝大多数项目在招投标主要环节和程序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稽察发现,89个项目的528批次招投标中,不符合法规的招投标批次所占的比例依次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不符合规定(44.6%);自行招标未经核准(41.5%);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最低要求( 36.9%);评标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29.9%);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24.9%);评标方法、标准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18.3%);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16.6%);开标时间与截标时间不一致(14.4%);自行招标的能力、资格不符合要求(13.7%);确定中标人程序不规范(12.0%)等。
    2、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等问题在一些项目招投标中较为突出。在重点稽察的25个项目中,有4个项目在定标前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压价谈判,压价幅度达7—10%。另有4个项目存在违法分包问题。
    (三)招投标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较严重
    1、通过投标许可证和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及收费等办法,给外地、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和本行业建设市场设置障碍。在重点稽察的25个项目中有6个项目存在这类问题。如某工程项目,要求省外投标单位必须持有该省主管部门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才能参与投标。一些项目对并没有特殊的技术和工艺要求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也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行业资质。
    2、通过缩小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等方式,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稽察发现,在全部89个项目中有46个项目的招标公告没有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只是在当地媒体或建设交易大厅发布,使外地企业很难了解招标信息;有48个项目确定的投标文件准备时间不足20天,短的只有1--3天,由于没有足够时间准备投标文件而影响了一些外地企业的投标。如某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桥涵工程,平均每标段6.6公里,最短的只有3公里,远远达不到交通部关于高等级公路的路基标段划分一般不应低于10公里的规定,不利于外地有实力企业参与投标竞争。
    3、通过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预设有利于本地、本行业企业的条款及给予本地、本行业企业放宽资质要求、允许多投标和不合理加分等方式,实施行业和地方保护。在重点稽察的25个项目中有10个项目存在这方面问题。某工程项目允许不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和未经过资格预审的2家本地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某工程项目招标中,规定集团性投标人只能以集团名义投2个标,但其本地的一家集团企业却投了8个标,并中了2个标;某工程项目在对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业绩和获奖情况进行评标打分时,省内业绩分别加0.5、0.5和0.2分,而省外同等业绩只加0.2分、0.2分和0.1分(个别标段的中标差距仅为0.19分)。
    4、通过资格预审和限制投标范围等办法,卡住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提高本地、本行业企业的中标概率。某工程项目在资格预审时将投标企业分为A、B、C三类,同时将项目土建标段也分为A、B、C三类,并严格规定各类企业只能投相应的标段,通过这一办法把外省企业排除于C类标段之外,使大部分属于C类的本地企业,在总共14个C类标段中中了12个标。某工程项目在TA1—3等5个标段招标时,为了让资质较低的2家本地企业参与投标,不但降低了资格预审中的资质要求,而且为了使其中标,只允许已通过资格预审的26家企业中的6家参与投标,其中12家一级资质的企业被毫无理由地挡在了投标门外,最终使本地的1家企业中了1个标。
    (四)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的行政审批和干预过多
    1、一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和管理,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重视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项目业主的招标自主权。某工程项目,从资格预审方案、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标段划分、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报告到评标结果,甚至有严格保密要求的评标专家和标底的确定,都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的招标管理站、招标委员会和招标领导小组的审查和审批,大大超出规定的审批范围,项目业主的招标自主权被完全架空。
    2、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某项目施工招标中,地方主管部门通过写“推荐信”的方式,为评标排名第二的一家企业说情,希望业主给予更多的施工机会,结果该公司如愿中标。
    3、一些地方和部门政企、政事不分,行政领导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和运动员。如某项目招标中,主管部门的一位副局长和工程管理处处长(兼招标管理站站长)分别担任该项目招标委员会主任和领导成员,既是项目主管部门的行政长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者和评标小组成员,同时又以第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的身份参与项目投标。
    此外,稽察发现,许多地方和部门制订的招投标法规、规章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精神不符,引起管理上的混乱,这是造成项目招投标中违规行为的原因之一,应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计委进行了专题研究,对一些项目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了处理。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项目招投标秩序,国家计委还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有关部门和地方自行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将督促有关方面坚决予以废止和修改。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地方和行业保护、行政干预等突出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继续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作为2002年国家计委稽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严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使全国招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国家计委稽察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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