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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我国建筑产品定价影响及对策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6-6-28
    一、WTO的有关规则和我国加入WTO后的有关承诺
    WTO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影响的规定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

    (一)WTO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造成影响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建筑业属于服务贸易协议的范畴。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家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从服务贸易协议的内涵来看,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在当前国际服务贸易中基本是处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这个层次上,而发达国家已经是技术、知识、资本密集型的服务层次,总体上讲,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我国一旦加入WTO,必然要按照WTO协议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开放市场的风险与压力。
    2、《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与原则
    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最迟于2020年与各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随着我国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也大大提前,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GPA)将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产生影响,同时也将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产生巨大影响。
    WTO下的《政府采购协议》中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即不得通过拟订、采纳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者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者。
    (2)透明度原则,即有关政府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应公开。
    (3)发展中国家差别等遇,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等状况,为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能获得额外的便利,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更优惠待遇。
    由于《政府采购协议》中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所以GPA中关于是招投标就有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招标形式: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谈判招标四种。
    供货商(承包商)资格审查。各国政府在这一程序中应遵循非歧视原则。
    参与意向采购的邀请。
    招标和交货期限。
    招标文件。
    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
    谈判。
    限制性招标。
    抵偿。
    质疑程序。
    GPA下的价格确定规则:无标底招标一一报价。最低的投标是最有利的投标。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将对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交易方式一一招标与投标以及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二)加入WTO后,我国建筑事业领域的有关权利和承诺
    加入WTO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我国的权利主要是:一是享受多变的、无条件的、最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项权利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建筑业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环境;二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市场可拥有一定的灵活性,可开放较少的部门,较少类型的服务,并在允许外国服务者进入市场时,附加一些条件;三是安全例外诉诸争端。各成员国可为保护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成员国如果认为其他成员未履行义务和具体承诺,可以诉诸争端解决。
    加入WTO后,我国建设领域所作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由于其他成员方的要求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广泛的承诺,承诺的水平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经过3-5年过渡期后,对外开放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在入世谈判中,建设领域也做出了3-5年内开放市场的承诺。
    市场准入方面——除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高档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建筑事业所属其他领域均对外开放,按照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在3年内或5年内,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允许国外企业或个人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4种提供服务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向我国提供服务。
    国民待遇方面——基本享受国民待遇。在其他方面暂时不作承诺。
    我国加入WTO后,在工程造价领域,所受冲击最大的是工程计价、定价模式及方法。
    一是,外商建筑商要打入我国市场,在竞争领域里开展竞争,他们必然要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和做法来计算工程造价;二是,我国建筑企业也同样要打入国际市场,也要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和做法来计算工程造价;三是,国内建筑企业为能与外国建筑商在国内市场竞争,也应改变过去的做法,参照国际惯例、规范和做法来计算工程造价。

    二、加入WTO后对我国建筑产品定价的影响
    (一)加入WTO后对我国工程价格的影响招标投标制度将是我国工程价格形成的主要机制。自我国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标投标活动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应该说逐步走上了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最后的中标单位往往并不是条件最好的施工企业,中标价也不是对业主最有利的价格。种种现象的发生实际上并不是招投标制度本身造成的,其根本原因仍然在于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标底、报价和评标的办法。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报价和标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计算模式。这种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1)定额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主要招投标双方均用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编制的计价依据,这种模式便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统一管理,客观上适应了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上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价格波动较大时,采用定额单价法会偏离实际水平,从而造成误差。价格波动越大,造成误差就越大。
    (2)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水平问题。工程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体现了社会平均施工技术和组织条件,反映了定额编制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用统一的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的定额消耗量水平无法体现不同的施工企业之间的差异和市场对施工企业的激励。
    (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通过竞争使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得到全面优化,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标底为中心的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是招标方按预算定额单价法编制标底,该标底又作为重要指标来判定投标人能否中标,超过其有效范围即为废标,使低价标失去得标机会,违背了建筑产品作为商品应遵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
    这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严重的影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难以体现企业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也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技术管理素质和实力,投标单位中标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价的计算在多大程度上接近标底,有可能导致投标单位之间的价格竞争变成一种事实上的"数字游戏"。导致企业在报价方面的评分差距比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预算总价的计算存在误差等各种原因所导致的偏差在所难免,如果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示的下浮幅度来确定最终报价,往往造成与最优报价有很大的差距,结果使企业所投标价的得分高低不是靠企业的实力,而是靠"算得准,拍的巧"。
    第二,制约了企业适应市场自主报价的能力。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定价方面长期依赖政府,还没有获得真正的自主权,企业自己的内部定额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根本无法编制与自身技术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投标报价。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报价,它们可能会感到束手无策,最先感到不适应的可能不是业主,而是施工企业自己。
    总而言之,虽然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市场定价的模式,但由于计价方式并没有能够相应改变,使得施工企业和业主并没有能够实际得到建筑产品定价的权利,定价权实际上仍然归属于国家、地区或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以在当前的招标投标的过程当中,工程价格的形成方式必须改革,变政府定价为市场定价,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技术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这是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逐步科学合理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二)我国建筑产品计价方式的改革方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根据上述我国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改革方向就是改变过去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价方式,而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业主来择优选择。实现这一目的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工程量清单计阶。
    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WTO成员国大多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模式,该模式的基础是: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价格的确定市场化。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以往的定额加取费的计价模式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
    (2)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和结算无依据的状况,同时可以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的招标行为。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对于计价依据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特别是施工企业通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施工企业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从而改变过去企业过分依赖国家发布定额和现行定额中束缚企业自主报价的状况。
    (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可以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面的规范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要求
    业主根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出清单中每一子项工程的工程量,将编制好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放给承包商;承包商根据业主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就其中的每一个子项工程自主报出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中应包含完成单位的子项工程所需要消耗的直接费、间接费和期望和j润等要素)。业主根据各承包商的报价进行优选,如果没有明显证据说明承包商的报价不合理,一般都采用低价中标原则。在相应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承包商所报的综合单价为依据,实现风险双方分担的原则。很明显,在这样的计价和评标模式下,施工企业在报出自己的综合单价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定价政策,还要考虑业主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在未来年度内各种要素价格的变动趋势等各种风险因素等,充分发挥了施工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赋予了市场双方自主的定价权力。
    3、工程量清单计价促进评标方法的改变
    计价方式的改变必然带来评标方法的改变。低价中标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而采用标底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以报价与标底的接近程度决定中标单位的作法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中就明确规定"土建工程的评标应严格按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投标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程序都是不能接受的。

    三、加入WTO后实现市场形成建筑产品价格的对策
    (一)转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
    1、由于我国施工企业在报价中长期依赖政府,尚未建立起自己的报价定额,因此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实物消耗量定额,和供参考的造价要素信息仍然是计价的主要手段之一。造价管理部门应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加强市场计价行为监督管理,参照国际的经验,一部分职能专门进行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
    2、造价管理部门应重视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研究和完善。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近期改革可以在现行的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基础上制定。但随着发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不断完善应该成为造价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因为消耗量定额从长远发展趋势看,毕竟会随着企业定额的出现与完善而逐步弱化,或者转化为一种体现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测定数据。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改革
    l、规范市场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公开竞争性招标投标是建筑产品价格按照市场化机制形成的具体形式。但是它的作用能否得到真正发挥关键还在于市场环境及各相关主体对市场的反应。
    总的说来,招标投标主体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面上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微观层面上的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建筑生产活动,它们应是市场的管理者和调节者,扮演着市场外部环境创造者的角色。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包括对建筑产品及其生产的管理,对于建筑生产直接有关的机构的管理,以及对建筑业整个行业的管理,还包括对建筑业外部环境的协调。
    对于宏观层面的专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会员制专业协会,代替原有专业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第二,开展工程造价信息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第三,建立造价工程师及相关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认证制度。
    强化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是其行为市场化的前提。对于业主和承包商来说,应使其真正成为工程项目责任的承担者,通过制度创新,理顺企业、投资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形成企业对投资项目独立进行决策,独立承担风险,独立获得经济利益,符合市场要求的运行机制。中介机构应按照市场规则的要求,在实行有偿服务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自律机制,依法担当责任。
    2、完善与市场定价相关的管理方式
    由于建筑产品价格是一种事前价,即在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价格时最多只是画在图纸上的一个构想,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承包商能否按照这一价格,并在事先约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地生产出投标时所承诺的产品。这一问题除了与决定价格的方式和价格本身有关外,还取决于对承包商的制约机制是否完善和有效,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权力是否明确。只有对承包商的责、权、利界定明确,制约机制完善有效,才能保证建筑产品在价格、质量、工期上的一致性。
    (1)完善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明确工程承发包有关各方的责权利。建筑市场上的各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合同,建立起明确的合同关系,事先将来自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技术环境等方面的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生产过程的影响,详尽、全面、准确、严密的加以约定,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同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一步约定其供选择的解决方法和原则。在目前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正是由于承包合同的维系,才使得市场能够有序、高效的运行,为达到建设目标奠定了基础,使工程项目的价格形成机制由一个可靠和有效的环境条件,在保证施工质量,不违背价格形成原则的条件下按既定日期建成工程项目。
    (2)推行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机制,保证合同条约被忠实的执行。这是由建筑产品的投资大、生产周期长这一特点决定的。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的方面按照合同、施工程序及工艺规范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它们在工程技术、法律、管理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及经验,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它们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承包商发生监理与被监理的工作关系。
    (3)改革工程的承发包方式,推行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运作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建设领域整体的协调管理,又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生产专业化水平和技术水平。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甚至分部分项工程都有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愈来愈复杂,对施工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它作为一个整体,在建造过程中需要一个在管理和技术上具有能力的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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