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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规定
作者:中国工程…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7-17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实施日期】2004/10/01
    【颁布单位】 成国土资发[2004]326号         
中心城区各分局:
    现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国土局《关于完善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成国土发[1998]64号)与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为土地使用(分摊)者提供土地可能性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房屋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登记是: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分摊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摊登记以宗地为单位,采用地上和地下分别分摊,地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和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土地分摊两个部分。适用于宗地内商品房、政策性住房(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因建构筑物产权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
    (二)分摊面积的确定
    1、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是指底层扁平一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共同使用土地面积是指宗地总面积减去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所剩余的面积;
    3、地下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特指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是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进出地下室通道的垂直投影面积。
    二、作业方法
    (一)面积界定
    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宗地内共同使用土面积、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由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涉及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按如下规定办理:
    1、参与分摊的建构筑物面积是指宗地内经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确定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构筑物面积。
    2 单位房屋建筑总面积为该幢构物地表以上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为该幢建构筑 物底层房屋闭合线内面积。
    3、当主楼和裙楼连体时,合并计算整幢建筑总面积,以主楼和裙楼共同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当主楼镶嵌在裙楼内时,以裙楼外围底层房屋闭合线占地面积作为该幢的建筑占地面积。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4、若干幢连体房屋层差在二层以内的,以其共同占地面积作为建筑占地面积;层差二层以上可以分割的,分别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无法分割的也可合并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二)计算公式
    1、国有土地便条驻设定登记时,按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共同使用面积分摊宗地内和、商业用地土地面积,分摊分式为:
    1.1、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幢该用途建筑面积/幢总建筑面积×幅建筑占地面积(公式1)
    1.2、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宗地内该用途总建筑/宗地内各用途总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宗地内建构筑物总占地面积)(公式2)
    宗地内该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①+②(公式1与公式2计算结果之和)。
    2、设定登记后,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摊土地面积分为:
    2.1、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各权利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岦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先分摊地上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其拥有的房屋建构筑面积占本宗地建构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同使用面积。面积分摊公式为:
    ①各权利人分摊本岦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权利人建筑面积/本幢建筑总面积×本岦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公式3)
    ②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权利人的建筑面积/宗地总建筑面积×(宗地总面积-宗地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公式4)
    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①+②(公式3与公式4计算结果之和)。
    2.2、地下建构筑物分摊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地下建构筑物分摊地下建构筑物在地面上垂直投影面积,即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面积分摊公式为:
    分反摊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权利人地下建构筑物面积/幢地下建构筑物总面积×幢地下建构筑物垂直投影中(公式5)
    (三)分摊登记注册及核发证书
    1、同一宗地内的各权利人按房屋产权证分摊的土地面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与“地下空间利用权”按申请人要求注明在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各权利人地上建构筑物所占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与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之和。
    2、《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一栏记载各权利人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分摊的土面积;
    3、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给全体业主,证书词栏中记载全体权利人共同使用分摊面积;
    4、车库等地下建构筑物确定为“地下空间利用权”,计算分摊面积后,在证书记事栏中记载。
    5、各分户权利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附宗地图。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四)工作步骤
    宗地内有两幢以上建构筑物时,分别每岦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再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避确定并颁布发的所有权面积,先根据公式1、公式2计算不同用途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然后根据公式3、公式4计算各幢住户分摊该幢建筑占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即地上建构筑物分摊地上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后根据公式5计算各幢住户分摊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
    三、受理机关及办理程序
    (一)受理机关
    宗地设定登记由成都市国地资源局办理(高新区范围内的由高新分局办理);
    分摊登记由所辖的城区各分局办理;
    宗地内地上奸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总面积、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由设定登记申请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
    (二)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已进行竣工验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者,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的土使用权分摊应由房室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共同申请(宗地内新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建设竣工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①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和共同使用面积及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
    ②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到所辖区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颁布发给各权利人土地证上注明“本证登记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并注明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及地下空间利用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后,由设定登记申请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的,权利人只能申请竣工部分按奸构筑物占地面积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暂时不能申请共同使用土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申请分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需在《土地登记申请书》备注栏中注明以上内容。
    因转让建构筑物所有权而的土地使用权分摊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共同申请。
    ①宗地内建设项目部分竣工的,由设定登记权利人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核定竣工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②设定登记权利人和分摊登记权利人直接到所辖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颁布发的土地证上注明“本证登记的面积为本幢建构筑物所占土地的面积分摊,宗地内共同使用土地登记注册给全体业主”。在词栏中注明该项目中的“×幢至×幢”的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已分摊,并在附图上示意。
    当分摊进行到最后一批(一期、一幢)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到成都市国土地资源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竣工验收地籍测量成果最终确定宗地内各用途分摊土地总面积、各权利人分摊共同使用面积及地下空间利用权面积。ttp;//www.law110.com
    当宗地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共同使用土地面积及地下空间利用面积全部分摊完毕后,由设定登记申请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策性住宅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进行产权转让的,本着方便权利人交易的原则,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直接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设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窗口办理分户土地登记。
    (二)登记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本幢产权证和住房分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验原证)
    4、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后,分摊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依据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标准,办理分户土地证的收费标准如下:
    个人住宅用地为23.00元/证
    个人商业用地为50.00元/证
    单位办理分户土证的为120.00元/证
    (五)成果汇交制度
    土地分摊应形成如下成果:
    1、工程全部竣工的
    市国土资源局向分局提供设定登记资料,成都市地籍事务部向分局提供分摊相关资料。
    分局向市局提供:
    (1)土地登记卡
    (2)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全部竣工)》
    (3)变更后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续表》
    2、工程未全部竣工的
    2.1土地登记卡
    2.2各分局形成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部分竣工)》。
    相关表格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各分局,各分局在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上报给市局。相关资料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利用。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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