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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淘汰落后水泥企业
作者:admin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8-8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7月25日发布“关于请报送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十一五”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及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确定具体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并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目前,立窑比重较大的山东、广东、河北等省应加大淘汰力度,进一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有条件省市应淘汰全部机立窑生产线。各地有关部门要将核实后的淘汰落后产能总量指标和应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在8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淘汰落后水泥工作,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亿吨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工业局)要尽快报送应予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总量指标及应予关闭淘汰的企业(生产线)名单。据悉,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已经根据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实际情况,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下达的各地淘汰指标,作了适当修改,并根据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标准。 
    通知要求,要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和工艺极其落后的土蛋窑、普立窑生产企业;取缔国办发[1999]49号文关于淘汰小水泥通知下发后已列入关闭名单,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取缔原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二批)》发布后,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机立窑;国办发[2003]103号文关于防止水泥工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通知发布后,凡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生产线要坚决取缔;按照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规定,淘汰窑径小于2.2米及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小于1.83米水泥粉磨设备;按照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淘汰各种规格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并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 
    通知提出,各地应根据上述标准和本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十一五”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及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确定具体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并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目前,立窑比重较大的山东、广东、河北等省应加大淘汰力度,进一步削减立窑生产能力。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有条件省市应淘汰全部机立窑生产线。 
    据了解,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国家发改委将根据2003年以来未办理水泥生产许可证情况,向各地有关部门提供应予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各地可以此名单为基础,通过认真核实进行增补和修改之后进行填报,于8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 
    通知强调,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非常强、难度非常大的工作,各地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应根据地方政府安排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同级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总量指标和企业(生产线)名单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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