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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设计中的空间组合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8-21
简介: 在住宅设计中,建筑设计是最关键的环节,它关系到住宅的使用功能是否合理;本文就住宅设计在有限的居住面积中,如何合理组织各种空间,使整个设计更趋合理、造型更加美观、居住更加舒适作了论述。
关键字:住宅设计 功能 空间组合

  建筑界常引用老子在道德经中的一段话:“埏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这句话的意思表明了一幢建筑,人们要用的,不是别的,而是它的空间。

  人们盖房子总有其具体的目的和使用要求,这在建筑中叫功能。在建筑设计的历史过程中,功能的变化和发展带有自发性,它是一种活跃因素,特别是它在建筑设计中有着主导地位,因而在功能与空间形式之间的对立统一的矛盾中,经常都是处于支配的地位,并成为推动建筑发展的原动力。在建筑中,功能作为内容的一个主导方面,确实对形式(空间)的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但也不能否定空间形式的反作用。一种新的空间形式的出现(或被创造出来),不仅适应新的功能要求,还会反过来促使功能朝着新的高度发展。

  本人现在就工程设计中的B类住宅,谈一些感受,以供大家进行探讨、研究。

  一. 住宅设计中因功能的要求不同而导致空间形式的变化

  1. 小不同。在我国,起居室(客厅)是一家人生活、起居、娱乐、会客的主要空间,应考虑到人的多种活动,其应设计为最大者;相对来说,卫生间在一套居室中仅需必要的卫生设施,为最小者;卧室和厨房也应有相应的面积,不能只是单纯的扩大面积而不完善其功能。

  2. 形状不同。各房间因功能不同,对形状的要求也不同,如居室太狭长,就欠灵活且令人不舒服,而厨房既使长一些也无损功能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3. 朝向不同。为争取必要的阳光照射而又避免烈日暴晒,以及建筑同环境关系,得根据房间性质而各得其所。如图中,应在南向布置一个或一个以上卧室。

  

  4. 功能空间与建筑造型。住宅建筑在功能上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后,要考虑的就是其优美的立面和造型带给人们精神上良好的感受。

  以上所述为住宅建筑中功能对于单一空间形式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设计的建筑空间形式必须适合于这些基本功能要求。

  二.住宅设计中内部空间的组织与处理

  建筑空间有内、外之分,内部空间是人们为了某种目的(功能)而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和技术手段从自然空间中围隔出来的;它和人的关系最密切,对人的影响也最大,它应当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具有美的形式,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感受和审美的要求。

  在住宅设计中,从设计师的角度来谈,我认为尤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1.空间的体量。住宅空间的舒适度是以人的尺度和心理接受的感觉为基准,过大的空间会失去家庭的温馨感、亲和感,失去家庭特有的生活气氛,有时还会使人觉得自己渺小而冷漠、僻静。目前,由于住宅市场的炒作和使用方(甲方)盲目攀比的心理,使很多设计变得不理性;厅的面积被扩大到60-70M2,卫生间被扩大到18 M2。这不是正常人所能接受的。日本建筑师芦原义信曾指出:“日本式建筑中四张半席的空间对两个人来说,是小巧、宁静、亲密的空间……”其所说的四张半席相当于我国10平方米左右的小居室。意大利著名建筑师布鲁诺.赛维,在他的《建筑空间论》中曾谈到:“尽管我们可以忽视空间,空间却影响着我们,并控制我们的精神活动。”有关研究表明,引起人们心理体验的,不仅是建筑物的物理实体,主要是使用建筑空间的人和活动。

  2.空间的尺度。尺度问题就是在空间的高度上应考虑好的两个高度:绝对高度(实际层高)和相对高度。选择合适的层高在住宅设计中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大部分地区住宅设计层高一般为2.8米。

  绝对高度与人的感受:

  

  空间的高度对于精神感受的影响很大,这可以从两方面分析。一是绝对高度:以人为尺度,过低会使人感到压抑;过高会使人感到不亲切。另一个是相对高度:空间的高度与面积的比例关系,相对高度愈小,顶盖与地面的引力感愈强。

  在公司B类住宅设计中,根据地域特征、气候环境和以前的工程实际经验,层高是取2.8米还是3米才恰当?这是一个困扰人的问题。在向老工程师们咨讯,了解当地气候资料以及对职工进行调查后访问后,取得了共识。大家一致认为,采用3米的层高,在满足空间要求上是最适宜的,也是相对较经济的。如图:(B类住宅剖面图)

  

  相对高度不能只着眼于尺寸,而要联系到实际的平面面积,人们在实际生活经验中体会到,在绝对高度不变的情况下,面积愈大空间愈显得低矮;另外,作为空间顶界面的天棚和底界面的地面 ——其相互平行、对应,如高度和面积保持适当的比例,则可以显示一种互相吸引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造成一种亲和、适宜的感觉。

  3.空间的形状和比例。不同的形状空间,往往使人产生不同的感受,在选择空间形状时,必须把功能使用要求和精神感受要求统一起来考虑,使其不但适用而且又能按照一定的艺术意图给人以良好的精神感受。对于一般建筑空间来讲,所谓形状就是指“长、宽、高三者的比例关系”。由不同形状体量组合而成的建筑体形,可以利用长、宽、高三个向量要素在形状方面的的差异性进行对比、组合以产生变化。在设计过程中,首先应处理好建筑物整体的比例关系;也就是从组合入手来推敲各基本体量长、宽、高三者的比例关系。

  

  4.空间围与透关系的处理。在建筑空间中,围与透是相辅相成的,只围而不透的空间会使人感到闭塞、气闷;只透而不围的空间尽管开敞,但这样的空间犹如置身室外,违反了建筑的本意和初衷。所以在设计中应把围与透这两种互相对立的因素统一起来考虑。住宅设计中的居室和客厅、餐厅等应朝向环境好的面,并且应争取透;特别是对着室外风景优美的一面处理得既开敞又通透,从而把大自然引入室内;像卫生间、厨房等房间所需朝向不一定很好,且应尽量围。如图:(B类住宅局部平面)

  

  如上图(B类住宅局部):餐厅通过大面积的玻璃门和室外秀丽的景物相互渗透,使人的视线能够越出有限的室内空间,从而获得层次丰富的景观和空间效果。

  5.色彩与质感的处理对空间的影响;在处理室内色彩时,要注意色彩对人心理的影响以及根据功能不同而要求不同,室内色彩一般遵循上浅下深的原则,这样能给人产生一种稳定的空间。还应掌握好色彩的对比和调和关系;只有调和没有对比会使人感到平淡而无生气;反之,过分强调对比则会破坏整个空间的整体感。

  大面积的墙面、天花、地面等一般应选用调和色,局部如:踢脚板、护墙、门窗及到室内设施(家具、窗帘、灯具等),则可以选用对比色。这样整个房间的色彩就让人感到舒适、和谐而不单调、枯燥。但还应避免大面积(如天花、地面、墙面)使用纯度高的原色或其它过分鲜艳的单色。

  三. 建筑造型(外部体形)和空间的关系

  建筑的外部效果,其实就是内部空间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空间,就必然会产生什么样的外部体形。外部体形是内部空间的反映,而内部空间包括它的形式和组合情况,又必须符合于功能的规定性。所以,建筑体形不仅是内部空间的反映,而且它还要间接地反映出建筑功能的特点。

  住宅建筑是直接服务于人们生活、休息的一种建筑类型,为了给人以平易近人的感觉,在功能的规定性下,其在立面设计和整个建筑造型上应做到具有小巧的尺度,亲切、宁静、朴素、淡雅的气氛。如下立面图:

  

  立面图

  云天化生活小区内的B类住宅设计,在立面造型上采用传统欧洲古典建筑的三段式风格(基座、中段、坡屋面的顶部);上部为红色机平瓦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坡屋顶。为满足通风的要求,在坡屋面上设置了三角形的通风窗;为满足检修和采光,设计了凹式铝合金窗;这种处理既有充分的功能依据,又极大丰富了建筑物的体形和外部轮廓线的变化。中部有设计细腻的阳台,方向形状都有变化的窗户等,主体颜色为乳白色外墙涂料。基座为仿石质浅灰色外墙涂料。整个建筑造型典雅、别致,同室外青褐色的条石台阶、花池、嫩绿色的草地、多姿多彩的花草树木互为映衬。成功营造了温馨、浪漫、雅致的生活气息,同整个生活区美好优雅的环境设计相辅相成。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人员在住宅设计过程中,应在使用方所提供的各种原始资料、具体标准和要求的条件下,在现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政策条件下,对整个建筑设计进行构思、分析和规划,对建筑中各房间功能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整个用地环境充分理解。在有限的居住面积中合理组织、搭配各功能空间,充分考虑建筑与人、建筑与环境的关系。精心设计出以人为本的人居住宅,为广大住户营造更好、更舒适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建筑空间组合论》……彭一刚,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年。

  《建筑师》……《建筑师》编辑部,1981年第9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住宅科技》……《住宅科技》编辑部,2000年8-10期,2001年4-6期,《住宅科技》杂志社出版

  《建筑学报》……中国建筑学会,2001年第2、4期,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赖特》……项秉仁,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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