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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多项法规及标准9月起施行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9-5

 

  时入9月,又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这些法规涉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住房公积金、城市供热、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建设部更新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9月1日起,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管理规定分为六章40条,就企业资质的分类分级、申请审批、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并明确规定:“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除海洋工程勘察外的各专业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如果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行贿等情况,将被剥夺资质,并最高可被禁止申请资质3年。若企业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最高可处以罚款3万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部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9月1日起,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于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新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及相关文档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相关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同时,还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可视情节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五是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福建省颁布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 

  从9月1日起,《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要在通过资信等级评定,取得相应的资信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活动。 

  办法对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业绩等方面提出进行等级评定,要求企业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环境卫生作业资信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信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活动。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由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 

  办法还规定:“各区市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资格认定制度。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保洁公司成立后,应在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并每年年审。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检查一次。” 

  ●云南省立法保护抚仙湖 

  从9月1日起,《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开始施行。条例将水质保护的标准由Ⅱ类提高到Ⅰ类,同时明令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禁止在水域洗刷生产、生活用具,设立禁止开发区等。 

  ●昆明市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9月1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开始施行,1995年7月1日颁布的《昆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其中规定,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有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非财政供给单位,可提出申请,但原则上提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最高不得高于15%。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而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房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 

  ●青岛市颁布城市供热条例 

  9月1日起,《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就节能部分进行了规定:“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应当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城市供热;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对于新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施工,条例要求应当符合建筑节能的规定,并积极开展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同时,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还规定:“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居民用户用热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计费。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方法由市政府确定。” 

  ●两项国家标准开始施行 

  自2007年9月1日起,建设部发布的《厅堂音质模型试验规范》和《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将作为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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