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凡有净资产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落实住房补贴政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资金,在按照市政府通政发[2002]94号文件规定,扣除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之后的单位净资产(不含国有划拨土地)中安排。
第二条 改制单位原已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了住房公积金但未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的,须按规定缴存。原欠款、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市区历年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补缴。单位净资产补足补缴的,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比例。
第三条 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应按规定计提购房补贴。
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补贴一次性全额计提,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
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提,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是控制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单位原来补贴标准低于控制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计算。单位净资产不够计提时,可降低补贴标准。
离退休人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除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可以直接发给本人外,其它一律实行专户管理,由单位将补贴资金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立的单位补贴资金账户,待职工购房是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