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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揭露招投标工作违法操作的八大手法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10-7

 

    在刚刚结束的“四川省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座谈会”上,记者从与会专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那里了解到,一些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以违法违规操作规避监督的八大通常手法:

    手法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一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被搞成邀请招标方式。据四川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前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四川某公司在一个产品招标中,共邀请九家企业,其中六家不具备资质条件。

    手法二: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此前,招监办检查四川16家国有企业80多个招投标项目发现,其中有四家公司的10个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未通过比选确定,而是由相关负责人指定的。

    手法三: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一些企业的招标公告,有的在集团招标大厅发布,有的在厂内张贴,有的甚至只在办公室门口告示。

    手法四:不依法制作招标文件。一些招标文件,既没有开标时间和地点,没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又未提出“投标人须在其投标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求,还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有的招标文件提出采用综合评标法,对商务报价不打分只排序,留下操作空间。

    手法五:不依法评标。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某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22人,违背“单数”的法定规则。某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参与具体评标工作,却对评标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有的项目5个评委全部是业主代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二,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某公司所有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都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而是在评标前另行制定。在一个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是商务20%、技术40%、报价40%,而评标时却变成商务30%、技术70%,报价不评分只排序。其三,不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推荐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对候选人只推荐不排序,或者只推荐一名候选人。

    手法六:不严格按法定时间和程序招标。具体表现为招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商务标、技术标不同时截标,或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有的项目出售招标文件至开标、评标时间只有三天,而法定期限为20天;有的项目,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足法定的五个工作日。

    手法七:不依法订立和执行合同。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明明中标金额2500万元,但到签合同时,金额却变成了3000万元。

  手法八:操纵招标结果。有的项目开标结束后,由于自己中意的投标企业报价过高,业主负责人要求各投标企业第二次报价,并临时决定将原低价中标原则改为次低价中标原则,从而让该公司中标;有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开标前,突然变招标为询价谈判,对定标原则进行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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