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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三控” 合理“三定” 明确“三不准”江西破解经济适用住房难题实行“三控” 合理“三定” 明确“三不准”江西破解经济适用住房难题
作者:预算网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12-1
  江西省从2007年开始,对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规划建设标准实行了严格的调控。 

  实行“三控”破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难题 

  一是严格控制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江西省政府出台了《江西省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07年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测算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并于上年年底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实行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控制,目的是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使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实际需求相适应,调节供求关系,保持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二是严格调控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占商品住房开发量的比例。该省规定,2007年,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应占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20%。各设区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将达到211万平方米。江西省还要求各设区市必须在每年年底,将次年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和受益户数报省政府,与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一并审批,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省政府将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安排。 

  三是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和户型面积标准。江西省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指标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小区内外公共设施配套等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地段中低价位商品房的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已确定,让中低收入家庭真正买得起,住得下,住得好。 

  合理“三定”破解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难题 

  江西省以“三定”为依据,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一是合理确定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该标准线是各地依据当地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划定的。家庭收入在标准线以下的,才有资格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今年各区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最高限价,大体相当于当地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半左右。三是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该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家庭收入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有当地城镇户口;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一般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让群众参与评议,参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认定,较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南昌市在首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中,643户申请家庭因群众评议不具备资格而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253户。 

  江西省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必须经过居委会、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即社区(居委会)负责初审(第一级审核),经入户调查和群众评议后,进行第一次公示;街道办事处负责复核后,由区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区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第三次公示。 

  明确“三不准”破解经济适用住房长效管理难题 

  为从根本上遏制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谋利的行为,切实保持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不变、使用性质不变、供应对象不变,江西省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三不准”:一是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包括交换、对调等变相交易。二是不准出租。包括转借他人居住等变相出租。三是不准改变使用性质。包括用作仓储、开店等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收购、退出机制。明确了政府收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即购房人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予、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财产权的;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需处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三不准”规定有效遏制了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投机行为,净化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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