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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适用法律 建设局征收污水处理费被判撤销错误适用法律 建设局征收污水处理费被判撤销
作者:预算网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12-1
  近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撤销了当地建设局对某热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10月17日,当地建设局在对某热电公司的工业废水排放管道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该公司的工业废水排放管道没有安装任何的计量设施,于是向该公司送达了计量设施安装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安装。由于热电公司没有按期安装,2006年10月26日,建设局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向热电公司下达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处罚决定书”,决定征收其64.8万元处理费,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热电公司对这项处罚决定不服,于今年年初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热电公司的工业废水在在经过管道汇聚到附近的沉淀池沉淀后,方排入到附近某干河中,其工业废水排放管道并没有与城市排水管道接通。而且,热电公司自厂区向沉淀池排水的管道及沉淀池均是该公司自行修建的。热电公司的工业废水并没有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没有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网络。且其自行修建的管道、沉淀池及附近的干河不属于城市排水管网系统。按照《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不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建设局并没有征收排污费的职权。”因此,建设局依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热电公司下达“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处罚决定书”的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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