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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年底须申请复建 不按程序走将被起诉“烂尾楼”年底须申请复建 不按程序走将被起诉
作者:预算网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12-1
    20日获悉,福州市已制定了《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并将着手重拳整治“烂尾楼”。根据该《意见》,“烂尾楼”明年1月1日前必须申请复建。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不能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复建工程,不仅要被起诉,还将被列入黑名单,相关部门将停止办理涉及该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所有建设项目的一切审批手续。

  福州市有27个“烂尾楼”

  “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目前,福州市仍有27座“烂尾楼”工程,其中尚有15个项目未完成处置,还是“半拉子”工程。剩余的12个项目虽然在建筑进度方面取得进展,但其中部分工程或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由于相关资料丢失无法将档案归档,产权证无法办理,从而致使不少购房者的利益受损。

  “烂尾楼”年底须申请复建

  据悉,福州市成立了福州市处置停缓建工程协调小组,并制定了《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经市政府2007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试行。

  根据《意见》,有能力自行处置“烂尾楼”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向协调小组申请复工续建;对于2008年1月1日前仍未申请复工续建的,或复工续建后进度严重滞后的,一律进入司法处置程序。

  此外,《意见》对“烂尾楼”竣工验收作出明确说明。一旦“烂尾楼”工程竣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可以按原审批的标准进行验收。如果开发建设单位缺位或无故拖延,可由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不处理“烂尾楼”将被诉讼

  据了解,如果“烂尾楼”开发建设单位不申请自行处置,或复工续建后进度严重滞后的“烂尾楼”项目,协调小组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司法部门优先考虑依法以整体转让的形式公开拍卖。

  《意见》指出,拍卖所得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和税费。该拍卖地应按原规划指标及使用功能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调整或变更。拍得该项目的买受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方才能进行开发。

  此外,如果不申请复建或者到期仍未完成烂尾楼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关联的母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将纳入“不受欢迎名单”并公布上网。一旦上了这个黑名单,相关部门将停止办理涉及该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所有建设项目的一切审批手续。

  “无证”烂尾楼将被拆除

  经过协调小组认定,如果“烂尾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这些情形包括:

  1、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3、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

  4、被依法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修缮价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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