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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曝光八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作者:预算网来源:网络点击数:更新时间:2007-12-20
  中新江苏网十二月十一日电: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我省今年以来查处并曝光的8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为:

  一、南京市六合区交通局非法占地建道路案

  2006年7月,南京市六合交通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454.29亩建设六合区西部干线公路(汪门至程桥段)项目,其中农用地381.85亩。

  2007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南京市六合区交通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南京市六合区监察局给予六合区交通局副局长许某行政警告处分。此外,省国土资源厅责成六合区区长助理徐某就此事作出深刻检查。

  二、江苏仪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非法批地建厂房案

  2006年6月,江苏仪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协议形式,擅自将本区十二圩办事处沿江村、弓尾村集体土地104亩交给江苏超然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建厂房。

  2007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宣布江苏仪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江苏超然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用地协议及其行为无效;责令江苏超然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在30日内退还属非法批准使用的104亩集体土地。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议,仪征市监察局对管委会副主任徐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因江苏超然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属非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9月再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江苏超然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69.33万元罚款。

  三、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非法占地建道路案

  2006年7月,溧阳市溧城镇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溧阳市溧城镇泓口、濑江、吴潭渡、方里、胥泊村集体土地231.55亩(其中农用地221.88亩)建设康平路等6条道路。

  2007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溧阳市溧城镇政府非法占地行为处以46.333万元的罚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议,常州市监察局给予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蔡某某行政记过处分;溧阳市监察局给予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溧城镇政府副镇长杨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淮安市方舟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2006年3月,淮安市方舟化工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楚州区季桥镇干沟村集体土地109.33亩建厂房及附属设施。

  2007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淮安市方舟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处以14.58万元罚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议,楚州区纪委、监察局给予楚州化工集中区常务副总指挥、季桥镇党委书记仇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镇长王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五、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2006年3月,江苏海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连云港市海州区范庄村集体农用地75亩用于建设连云港佳殿轻工有限公司厂房。

  2007年10月,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10万元罚款。根据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建议,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局对非法用地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徐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江苏华立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2006年8月,江苏华立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新华居委会100亩农用地,并实际占地17.9亩用于建厂房。

  2007年2月,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2.38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双方解除租赁土地协议。根据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建议,宿城区监察局给予该案负有责任的耿车镇党委书记刘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耿车镇镇长杨某某行政记过处分。

  七、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市场案

  2007年1月,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高泾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社区居民委员会内撤组后剩余国有土地17.47亩建交易市场。

  2007年8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7.4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处23.659万元罚款。根据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建议,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给予本案主要责任人,高泾社区居委会主任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泰兴市姚王镇官沟村村民徐六林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2007年2月,泰兴市姚王镇官沟村村民徐某某与官沟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集体土地10.53亩建厂房,租金2000元/亩·年。2007年5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向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但徐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建设厂房。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

  2007年9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4.3万元罚款。根据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建议,泰兴市纪委给予该案负有责任的姚王镇官沟村支书周某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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