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开发一个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
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的项目,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非住宅类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包括3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2年;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内(包括8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3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包括10万平方米),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期限为4年;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一般分期实施建设,按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相关参照数据,结合实际建设工程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2年。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竣工期限,且延期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