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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开山最高可罚100万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1-11
  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景观的保护,特别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对在风景名胜区开山、违规进行建设活动、乱扔垃圾等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梧桐山风景区管理处主任陈俊开昨日特地就此做了说明:根据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开山最高可罚100万元。    风景名胜区管理是件严肃的事情,不能随便将管理事项委托给企业。《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修建储存爆炸性物品设施等,对风景名胜区景观保护、游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条例规定了较重的罚则。陈俊开说,《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俊开表示,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事项做了规定,建设也不能随意进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内容:《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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