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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1-18
【实施日期】1999/11/06 【颁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银川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经1999年10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是指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的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下级政府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以政府审计为主体的监督管理体制。银川市审计局依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本级政府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应当由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准备阶段资金的运用情况;   (二)项目预算(概算)调整情况及分析超预算重大差异的原因;   (三)与项目有关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   (七)项目相关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缴纳税费。   第八条 凡承担本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之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提出实施审计意见。   第九条 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说明书编制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 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列支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的各类资产是否真实,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项目的尾工未完工程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   (五)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   (六)项目结余资金的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法;   (七)投资包干的项目,包干指标是否完成,包干结余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提出实施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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