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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木竹税费六项征收项目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1-28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单位下发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五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目前我省木竹税费主要征收项目和征收依据,同时规定除保留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税费项目外,其他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对木竹的所有收费一律取消。
  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木材(含竹材)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不得增加木竹收费项目,不得提高税费征收标准,不得提前和按木竹经营数量征收税费,坚决纠正各地按木竹经销数量定额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目前我省木竹税费主要征收项目共六项,分别是:
  增值税:按国家税法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林业生产者(含国有林场、苗圃、森工林场、采育场)自产自销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凡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木竹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省财政厅湘财[85]税字第9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法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根据规定,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树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木竹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育林基金:集体林育林基金按照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文件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对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3年生以下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的规定。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物检疫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其中的木竹调运检疫费按第一道销售环节的销价的0.2%收取,未经检疫的不得收取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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