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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相关问题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1-28
    一、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直接侵权方式有: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行为(包括:广告、传真、网上发布信息为其做推销广告等)、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间接侵权主要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包括销售未组装的配套专利产品)或专利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等。
     二、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全部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如果被告制造产品有多种类型,则应明确停止对哪些型号的产品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如果对权利人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解决不好,就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损失大、赔偿少”、“打官司得不偿失”的后果);清除影响。
    三、专利权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现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反诉专利权无效其目的是通过公众的监督,保证专利权的质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专利无效或专利权维持部分有效、或部分无效或专利权有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专利有效,法院应继续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如果专利无效时专利相应失去了专利诉讼的先决条件。
    五、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的,涉及诉讼中止问题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纪纷案件的原告,为证明其权的利稳定性,避免中止诉讼,最好在起诉进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权利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诉讼,应当在答辨期间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六、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临时措施:诉讼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讼中及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责令变买保存价款)或提供相关资金担保、诉讼中的紧急情况先予持行。
    七、专利侵权证据收集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签定报告及公证处人员的公证资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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