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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刘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环节之一的评标工作,其重要地位已日显突出,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而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笔者仅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如何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谈些粗浅认识。
    所谓评标,是指招标方按照招标要求,对投标书所报的投标价格和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比较,以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在评标阶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就是说,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竞争者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唯一标准和评审方法,只能是在事先已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都不能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加以修改;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这是评标的原则,否则将失去衡量评标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据。
    鉴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本人认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遵循“遵守法规,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同类合并,量化比较,简要明确,前后呼应”的原则。现就施工招标而言,分述如下:
    遵守法规:遵守法规是根本和基础,制定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都不能违背现行法规,这是前提条件。如不能擅自降低与建设项目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来制定评标标准,吸纳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与现行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具体要求相抵触等等。
    公平公正: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应以厚此薄彼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应对某些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应针对个别潜在投标人预制优惠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潜在投标人均应一视同仁。评标标准和方法及各项考评内容或评标因素都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能将明显损人利己的评标条款强加于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也不能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通过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转嫁给投标人,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
    全面考核: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其涉及内容应周到齐全,充分体现出综合考核、总体评价、整体比较的原则。主要应包括技术和商务两大方面:如企业资信及业绩、类似工程经历、财务状况、人员和设备等资源状况及现场配置、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投标报价合理性、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工期安排、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缺陷责任期处理措施、售后服务、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合理化建议等。
    突出重点: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应根据工程具体特点,找出具有制约因素的关键点和关键问题,突出其评审地位等,有利于工程实施和建设管理。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重点,如投标报价、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设备资源能力、类似工程经历等,都有可能同时或单独出现成为工程实施中的重点和关键问题。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寻求解决关键问题的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最优方案,为工程顺利而圆满完成创造条件。
    同类合并:同类合并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将商务内容与技术内容分别归为一类,自成体系,便于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分类评审与比较。第二,将商务内容或技术内容中类型相近、性质相同、关连性强的内容进行合并,便于集中评价,避免分散注意力和重复考评。如商务内容中“施工队伍素质”、“人力资源状况”、“现场人员配置”、“拟派现场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素质”、“现场技术人员结构、能力、经验”等涉及人员方面的考评内容,在制定评标内容的条款设置中应尽量归类合并,以利对此类内容总体评价、集中考核。若分别设置条款予以考评,则必将出现重复累叠考核或赋分等情况,不便操作。
    量化比较: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应尽量利于将考评内容或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有条件的应尽量将投标报价以外的各评标因素以货币形式表示(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或者规定其在评标因素中相应的加权计算方法(注明相应的比重)。尽量以定量比较取代定性比较,以便能够客观、公正地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单纯进行非量化比较或称定性比较,易产生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评价尺度偏差。
    简要明确:制定的评标标准应尽量简要明确,避免因评标标准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拖泥带水而给评标工作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如评标因素的好环、优劣等级标准,必须十分明确、清楚;对各评标因素具体内容的要求,必须措词简练而准确,含义及目的表达清楚明白;各等级标准或赋分档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须明确表达、划清界限。
    前后呼应: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具体要求和内容相一致,应与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内容相一致,不应出现招标文件商务或技术等有关条款中未要求的内容放在评标标准中进行评审;不能在开标后的评标过程中修改或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标准的唯一性。
    上述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各项原则,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不可偏废之关系,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招标方式和建筑市场行情等可有所侧重。
    制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如规定采用评分法评标的,就应将各项评分因素按其重要性确定得分标准,评标时,按得分较高者确定中标候选人;如规定采用各项因素评议法的,应综合考虑各种评标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用货币形式表示,计算出各个因素的评标价,评标时,以综合评标价较低的确定中标候选人。
    总之,制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就是要求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评价最佳者中标,以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
    (作者单位: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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