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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标底招标的几点想法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5-6-2
    我国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没有涉及到无标底招标的问题。而各地招投标改革的尝试中,探索出了由市场定价、企业依据自身实力自主报价的“无标底”招投标的新路子。本文就无标底招标的基本概念、操作程序和存在问题谈几点想法。

一、无标底招标的概念
    所谓无标底招标,通常的说法是“指标招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报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报价的招标方式。”

二、无标底招标的评标方法和程序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定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2、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综合评定法通常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不同设定三部分的权重,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0%—60%,商务标的权重为30%—60%,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10%一30%。

三、无标底招标存在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招投标工作如何与国际接轨,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国家尚无新的招投标政策出台的前提下,推行或试行无标底招标,有利于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逐步转轨,熟悉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尽快适应WTO规则做好准备。
    但是,各地在试行无标底招标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如何界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指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这条规定只指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两种情况,在无标底招标的情况下,只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才被认为低于成本价。如果有几个投标人的报价都低于成本价时,如何认定呢?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同时,即便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并不都是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具有权威性也值得商榷。因此,评标委员会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其“确定低于成本价”的权力。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只规定了投标人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况,却没有提到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私下分赃的情况。这种情况没有司法介入恐怕难以定性,但作为业主或招标人不应为此蒙受损失。

四、解决方案
    为什么国际上通行的无标底招标的做法(当然)国外也有设标底招标的项目),国内就行不通呢?笔者以为,国际竞争性招标,一方面,往往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投标人参与竞标,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标儿相互串标、哄抬标价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另一方面,投标人大多是私有制或股份制等形式的公司,投标人一般不会无故牺牲公司的利益,低于成本价投标(低于成本价争夺市场的情况很少见)。
    为杜绝投标人相互串标、哄抬标价或抵于成本价中标,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招投标工作的经验,认为根据国内招投标的现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保留有标底的做法。但评标方法应进行改革,标底不应以直接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也不应以参与计算复合标底等形式作为评价投标人报价得分高低的依据。标底只能作为招标人对工程项目成本价的控制依据,如认为低于标底价a%为低于成本价(指所有投标人所能承受的最低成本价),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高于标底价b%为不具有竞争性(指高出行业平均利润较大幅度),当所有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标底价b%时,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级织招标。
    无标底招标尚处在探索阶段,上述意见供从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同行参考。

(作者:孙立新  单位: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事务所)
摘自《中国工程咨询》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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