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薄钢板通风管道及附件、玻璃钢及复合型通风管道、调节阀、风口、风帽和罩类、消声装置、通风空调设备、地下人防通风、刷漆保温等共九章。
二、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按下表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以人工费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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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檐高 │ 45m以下 │ 80m以下 │ 80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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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率(%) │ 3 │ 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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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 │ 2 │ 4 │ 5 ┃
┃ 其中 ├──────┼─────────┼─────────┼─────────┨
┃ │ 机械(%)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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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定额中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的距离),均按6m以下编制的,如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15。
四、本定额中已包括风管及部件在现场内外制作和安装的运输、设备的开箱、检查及现场内的水平、垂直搬运。
五、本定额中末包括过跨风管落地支架的制作安装,若设计要求,应另行计算。
六、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
1、系统调试费按单位工程人工费的14%计取,其中人工费占70%。
2、脚手架使用费按单位工程人工费的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