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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赣建价[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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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6-21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2011]12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关于从20107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组成,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金计取标准。调整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091日起执行。接此通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调整后的税金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在市区的

在县城、镇的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

综合税率(%

3.477

3.413

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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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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